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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减价权的适用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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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莹莹 《上海房地》 2024年第1期49-53,共5页
业主减价权的行使以物业服务合同严重瑕疵为前提。减价诉讼中法官的“酌定”裁决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可预见性问题。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减价标准不清。减价适用应先考虑合同约定,如无则考虑法律规定,再无则由法官根据诚信... 业主减价权的行使以物业服务合同严重瑕疵为前提。减价诉讼中法官的“酌定”裁决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可预见性问题。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减价标准不清。减价适用应先考虑合同约定,如无则考虑法律规定,再无则由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加以判断。在减价适用中,应以比例原则判断服务瑕疵的程度,而后根据物业服务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违反物业服务规范性、合同符合性以及法律规定符合性等减价事由,并考虑业主满意度以确定适用事由,辅以幅度式的减价方式,消除减价权行使困难的痼疾,减少“酌定”裁判的随意性与模糊性。同时,自益型业主与共益型业主都可提起减价权诉讼。此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减价权 适用事由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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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被引量:28
2
作者 韩世远 《清华法学》 CSSCI 2008年第1期15-29,共15页
我国法上的减价责任是一项违约责任,而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减价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减价与损害赔偿并不一样,前者功能在于按质论价,以维持合同的均衡;后者则是使债权人遭受的损害获得填补。减价的主张... 我国法上的减价责任是一项违约责任,而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减价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减价与损害赔偿并不一样,前者功能在于按质论价,以维持合同的均衡;后者则是使债权人遭受的损害获得填补。减价的主张通常并不排斥继续主张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价 减价权 形成 瑕疵担保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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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减价制度再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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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有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23-29,共7页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价权 形成 利瑕疵 损害赔偿 检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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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转让合同作为非典型合同的典型分析 被引量:1
4
作者 周洪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46-150,共5页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营业转让合同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宜。我国法律将来对营业转让作出规制时,应将营业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为任意性条款,同时应规定营业转让合同的一般条款,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对于营业转让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应...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营业转让合同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宜。我国法律将来对营业转让作出规制时,应将营业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为任意性条款,同时应规定营业转让合同的一般条款,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对于营业转让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营业转让人负有移转营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立法上应赋予营业转让人营业优先权;营业受让人负有支付转让价金的义务,商法应确立营业受让人的减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合同 营业优先 竞业禁止 减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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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瑕疵和出卖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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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冈孝 钱伟荣 《清华法学》 2002年第1期275-293,共19页
一、问题所在本文旨在整理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中,由于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产生的出卖人的责任有关的内容。然后阐明,和1992年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草案相比,它具有什么特色,并希望能够从中得到启发,以资解决日本法上存在的问题。德国... 一、问题所在本文旨在整理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中,由于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产生的出卖人的责任有关的内容。然后阐明,和1992年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草案相比,它具有什么特色,并希望能够从中得到启发,以资解决日本法上存在的问题。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这一构想的提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卖人 买受人 请求 瑕疵担保 消灭时效 损害赔偿 减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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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计算 被引量:5
6
作者 申海恩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0-15,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 解除 减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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