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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及认定 被引量:4
1
作者 韩梅 陈雷声 《辽宁警专学报》 2010年第1期29-31,共3页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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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引量:2
2
作者 李景华 李山河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3期138-139,共2页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相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特征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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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之思考 被引量:2
3
作者 赵辉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23-27,共5页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及刑法立法的缺失,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理论研究与实践适用中还存在诸多的分歧。本文立足于个人信息的范...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及刑法立法的缺失,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理论研究与实践适用中还存在诸多的分歧。本文立足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行为主体的限定,以及行为方式、犯罪客体的界定等几个方面,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出售 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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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4
作者 叶亚杰 《天中学刊》 2010年第4期34-37,共4页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 非法提供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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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5
作者 张娅 《职大学报》 2015年第1期84-89,共6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应为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以及国家对公民身份的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困难、起诉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该罪认定中的困难。应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该罪的具体界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应为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以及国家对公民身份的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困难、起诉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该罪认定中的困难。应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并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出售 非法提供 刑事责任 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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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6
作者 赵桂民 韩玉胜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5期32-3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 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原文传递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2
7
作者 周海洋 《中国审判》 2010年第1期80-82,共3页
当前,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 当前,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非法提供 违法犯行为 刑法修正案 出售 社会治安秩序
原文传递
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实践认定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叶亚杰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2期39-42,共4页
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可有效地遏制当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但司法实践认定此罪较复杂。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 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可有效地遏制当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但司法实践认定此罪较复杂。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要从信息的数量、信息的保密程序、涉及信息的行为次数、信息扩散的时空范围、受害者的精神状况、物质损失数额等方面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 非法提供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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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 被引量:143
9
作者 高富平 王文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6-55,共10页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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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他方法”的规范判断
10
作者 李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刑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行为定型性,难以准确认定本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司法认定过于宽泛,需要确定实质判断规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实质在于个人信息利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公民个人信息权... 刑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行为定型性,难以准确认定本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司法认定过于宽泛,需要确定实质判断规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实质在于个人信息利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由于转移手段的非法性而升高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手段的非法性作为实质理解非法获取行为的抓手,其实质根据在于手段的法益侵害性,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之上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公共信息安全流通秩序,前者既是本罪保护的核心法益,也是对后者的侵犯是否达到实质可罚程度的重要判断依据。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判断,形式上要违反前置法规范,产生信息权益利用主体扩大的效果,实质上需要进一步结合获取目的和后续处理活动等判断其行为非法性是否达到实质可罚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其他方法 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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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基于190件案例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7
11
作者 张玉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3-66,共14页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获取"这三个概念。通过对190件案例样本的微观分析发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上述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分析借鉴样本判决与理论成果,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认定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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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罪名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2
作者 马学锋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33-136,共4页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qu...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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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档案保护的新进展——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被引量:4
13
作者 黄丽勤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2-14,共3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对档案的非法获取和利用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常见,为此,我国《刑法》逐步加大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对档案的非法获取和利用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常见,为此,我国《刑法》逐步加大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可能涉及档案的保护之外,1997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两个罪名来保护国有档案,即第329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9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保护 非法获取 《刑法》 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 窃取国有档案 泄露国家秘密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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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14
作者 唐莹玲 胡勇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1年第11期192-192,共1页
公民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有力打击身份信息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 公民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有力打击身份信息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身份信息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保护公民信息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信息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 司法认定 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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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被引量:52
15
作者 刘宪权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7-115,共9页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提供 窃取或非法获取 量刑 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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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几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判分析
16
作者 吴昊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22期125-126,共2页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对完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实践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特点 原因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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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被引量:1
17
作者 袁海鸿 《电子制作》 2012年第11X期138-138,共1页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认识不一,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认识不一,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认定难以操作,等等。本文通过对2012年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该类案件的调查分析,对手机定位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手机定位作为犯罪对象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该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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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18
作者 李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4-49,105,共7页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保护难题。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刑先民后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对行为对象的认定将更为明确,但也面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针对《刑法》第253条之一...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保护难题。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刑先民后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对行为对象的认定将更为明确,但也面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针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从保护法益的立场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界去理解,坚持个人法益观和体系化解释。个人同意可以构成被害人承诺,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要保持谨慎,在共犯认定上要坚持共犯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被害人同意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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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构造 被引量:2
19
作者 童德华 彭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28-137,共10页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构造 类型化研究 非法提供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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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合理边界
20
作者 黄陈辰 《江汉学术》 2023年第6期5-19,共15页
APP所具有的天然属性——相悖的二元功能面向,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博弈更加明显,因此应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未经用户同意的恶意APP与越权APP,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容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格式化授权与提供非民生所... APP所具有的天然属性——相悖的二元功能面向,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博弈更加明显,因此应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未经用户同意的恶意APP与越权APP,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容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格式化授权与提供非民生所必需之服务的“非允即退”式授权不影响用户同意之效力;提供民生所必需之服务的“非允即退”式授权足以压制用户意思自由,同意无效。在同意被撤回之后,APP运营商拒不停止处理信息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情形,广义的“获取”包括初始取得信息的动作与之后的持有行为。因此,APP运营商拒绝用户的删除申请、继续持有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为避免犯罪评价半径过于扩张与刑事制裁措施过度使用,在强调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出罪化事由,主要包括处理匿名化信息、用户知情同意、处理公开信息、维护公共利益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PP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 非法获取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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