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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的法律表达——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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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高圣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9-26,共8页
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是出让供地模式的补充,也被界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就其实质而言,依租赁方式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无法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拟... 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是出让供地模式的补充,也被界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就其实质而言,依租赁方式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无法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拟。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设立仍应维系《物权法》上有偿(出让)与无偿(划拨)两种类型化上的区分,租赁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土地出让制度相关规则仍应重新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一级市场 租赁地模式 出让供地模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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