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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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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文 陈林基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8,共11页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入股 股东出资 优先股 国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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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2
2
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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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禁令的检视--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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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龚文瑾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35,共12页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的实质,在术语上应予调整,在解释上应与“公司不得返还股东”保持一致。抽逃出资禁令反映了资本管制思想,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收购或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权利限制和失权、返还出资、赔偿责任等相互关联,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巨大的超级条款。在适用该禁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给付方式,施加必要程序和数额限制,强化董监高的职责,合理关注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逃出资 分配利润 股份收购 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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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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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冰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39-48,共10页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义务 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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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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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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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构造解析
6
作者 马登科 张翼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涵摄范围,未届期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承担未出资本金范围内的出资责任。未经程序确权,债权人变更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之穿透式执行力扩张有悖程序法理。加速到期之诉虽可填补执行名义缺位的纰漏,实现程序勾连,但其程序法价值主要在于补足债权执行的程序要件。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应当回归债权执行的基本定位,在债权执行构造内,实现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以体现程序殊相。未来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晰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适用细则,厘清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程序脉络,提供程序保障规范,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妥适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责任财产 债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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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盘活的权利出资进路及制度调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
7
作者 崔立红 李昶郴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9-71,共13页
高校是链接创新和产业的科研高地,但其专利技术成果却呈现数量多但转化率低的特征。同时,企业升级转型亟须技术注入,专利使用授权存在较大缺口。在倡导产学研用一体化和政府政策支持下,探索高校专利权利出资的新路径确有意义。为保障高... 高校是链接创新和产业的科研高地,但其专利技术成果却呈现数量多但转化率低的特征。同时,企业升级转型亟须技术注入,专利使用授权存在较大缺口。在倡导产学研用一体化和政府政策支持下,探索高校专利权利出资的新路径确有意义。为保障高校专利盘活与企业需求供应的顺利接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向共进,可采用总许可出资和分许可出资两种进路积极推动高校专利盘活。当前高校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差、权属情况复杂、转化忽视长远效益等问题,应均衡各参与方利益,通过规定专利弃权限制、调整职务发明创造规则以及认可分许可有效性等措施,对现有制度作出调适,达到高校专利许可实施权出资的“帕累托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专利盘活 利益平衡 权利出资 专利许可实施权 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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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规制国家出资公司的口径与路径
8
作者 李建伟 何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理念陈旧、口径局限、路径紊乱等缺陷。但新公司法仍存在规制口径模糊、组织规范制度供给不足等痼疾,需要进一步校准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口径,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其中,保证规制逻辑的周延性;继续改进规制路径与立法技术,通过引致技术简化关联部门法的重复性规定,增加具有制度特色的治理规则供给,包括完善党组织条款,细化外部董事条款,鼓励并引导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的差异化治理条款,以提升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规制口径 规制路径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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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的正当性与适用解读
9
作者 赵旭东 陈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46,共21页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依债务承担原理,受让人因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当然需要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仅在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例外性的善意抗辩权,而转让人的责任应然性与责任形态需结合制度目的与制度成本进行综合衡量。第88条的适用范围应包含抽逃出资的股权,且加速到期规则衔接第1款与第2款;第88条的出资责任应包含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包含股东向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但是,第88条在股权多次转让时存在不可忽视的未尽问题,无期限、无顺序的转让股东责任可能过分侵害股东退出自由,主观心态的割裂性可能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困难,应考虑增加时间限制规则、切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股权 债务承担 善意抗辩 债权人保护 退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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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出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之误区与新《公司法》之否弃
10
作者 李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97-116,共20页
司法解释确立了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规范模式。此种模式的理论基础不明,如果是以代位权为据,则表明此类规定既不必要也不准确;如果是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据,则显属错误。实践中,直接责任模式容易造成个别清偿,且效率不彰。新... 司法解释确立了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规范模式。此种模式的理论基础不明,如果是以代位权为据,则表明此类规定既不必要也不准确;如果是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据,则显属错误。实践中,直接责任模式容易造成个别清偿,且效率不彰。新《公司法》未采纳直接责任模式,不存在法律漏洞。否定直接责任模式,回归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般规则,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不影响对债权人的激励。突破法律逻辑创设直接责任模式,不仅于外在形式上有损法律体系的融贯与协调,而且于内在价值上造成利益失衡,得不偿失。同时,一般法在公司法领域的适用有其限度,需充分尊重公司法的规定及其内在逻辑。新《公司法》第54条关于债权人特别权利和“入库规则”的规定,已排除民法上代位权效果和执行法上债权执行制度的适用。股东及公司管理者有关出资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和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资本 出资责任 加速到期 债权人保护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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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治理法律规制范式的分类构建
11
作者 朱羿锟 于若兰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6-111,共16页
国家出资公司几无例外地处于集团化营运中,且因市场经济、公共利益目标差异而产生治理结构分类设定的需求。但《公司法》并未直接设定针对公司集团的调整规则,也未回应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共利益需求。鉴于此,结合旨在分离市场经济、公共... 国家出资公司几无例外地处于集团化营运中,且因市场经济、公共利益目标差异而产生治理结构分类设定的需求。但《公司法》并未直接设定针对公司集团的调整规则,也未回应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共利益需求。鉴于此,结合旨在分离市场经济、公共利益目标作用场域的“分类改革”政策,在尊重《公司法》路径依赖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国有出资公司集团治理的法律规制范式作分类构建。公益类集团宜以“单个企业”范式肯定母公司高度控制权的合理性,对子公司权力进行正面列举以保障集团剩余控制权归属于母公司,并通过成本核算、收益补偿来修复子公司独立人格之损伤;商业一类宜遵守《公司法》下的“分离实体”范式,保障集团内成员公司独立意志,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事后救济成员公司被侵害的独立人格;商业二类应以“分离实体”范式为主,分离核算承担公共使命之特殊业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集团治理 分类改革 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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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研究——兼论新《公司法》理解及适用中的理念与原则
12
作者 范健 杨金铭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23,共23页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经营、繁荣商业。以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解读为例,在限期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转让不构成对出资承诺的违背,故转让人并不承担信用责任。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同时发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在持股期间负有法定的股东责任,在选任股权受让人时也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此时所构成的责任为补充担保责任。但这种补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限度的,基于信用保护和有限责任原则,应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划定转让人需要承担的补充担保责任的范围,明确转让人仅须对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就实践中产生的如部分转让、多次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特殊情形,则应特殊对待。在转让人承担了补充担保责任之后,其既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获得所缴纳的受让人不能缴纳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也可以选择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受让人进行追偿。面对新《公司法》下出现的大量新规则,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理论分析与解读具有典型意义。对新规则的理论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理念的统一,有助于保持新旧法律规则在理念和原则上的协调,有助于新《公司法》在实施与适用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责任承担 商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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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以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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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丹 唐荣娜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8-35,共18页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责,且为终身责任,又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易诱发受让股东制造公司债务让转让股东担责的道德风险。此外,对出资加速到期后再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归属,目前规定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对出资责任归属,从“四个区分”以及“一个时效”方面予以完善,即要区分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先后、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出资加速到期后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同时明确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的责任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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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解决路径探析
14
作者 许莉 金钰婧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4-42,共9页
针对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出资不明视为借贷”“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以及“出资不明为共有但离婚时酌情考虑出资”等变通解决路径。多种路径可以解决个案... 针对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出资不明视为借贷”“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以及“出资不明为共有但离婚时酌情考虑出资”等变通解决路径。多种路径可以解决个案利益失衡问题,但也导致了此类纠纷法律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比较而言,“视为借贷”与出资行为的真实意思不符;“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与立法本意存在偏差。现行法下更为合理的解决路径应是:在遵循“未指明一方即归于共有”规则的前提下,引入“公平分割”理念,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财产来源以保护出资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出资纠纷 意思表示 法定财产制 公平分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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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探析
15
作者 谈萧 曲新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7期43-49,共7页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首次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款仍存在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晰。在适用程序上,该补充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排除;转让人在...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首次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款仍存在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晰。在适用程序上,该补充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排除;转让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能向受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范围上,发起人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对未出资的部分不承担补充责任,由该发起人、其他发起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多次转让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仅包括其自身的受让人;非破产情形下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期限 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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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角:董事催缴出资义务评析
16
作者 陈勇勇 《时代人物》 2024年第30期0066-0068,共3页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规定了在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董事的赔偿责任、股东从公 司抽逃其认缴资本时...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规定了在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董事的赔偿责任、股东从公 司抽逃其认缴资本时董事的连带责任、公司违法减资时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怠于催缴出资时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违 法利润分配时董事的赔偿责任等,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董监高履职的相关合规规定,另一方面也对董监高履职注意 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拟围绕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着重探讨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及对未依法缴纳出资的股东催 缴出资过程中的相关合规义务及责任承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缴出资 董事 股东出资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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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过程中股东出资的法律义务与激励机制研究
17
作者 王宏 《人民法治》 2024年第7期28-30,共3页
企业面临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及其激励机制成为了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企业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公平性。尽管现有法律框架对股东的出资义务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激励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组仍存在挑战。本文旨在探讨破产过程中股东出... 企业面临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及其激励机制成为了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企业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公平性。尽管现有法律框架对股东的出资义务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激励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组仍存在挑战。本文旨在探讨破产过程中股东出资的法律义务与激励机制,通过分析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基础、评价现行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并提出优化策略,以期提高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效率和公平 法律义务 出资义务 激励机制 法律框架 破产处理 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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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18
作者 刘伟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2期0041-0043,共3页
公司法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广泛争议,无论是从公司法资本维持角度,或是侵权损害赔偿角度,或是担保法合同法的民法介入角度,都体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精神。现行制度将其规定为补充责... 公司法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广泛争议,无论是从公司法资本维持角度,或是侵权损害赔偿角度,或是担保法合同法的民法介入角度,都体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精神。现行制度将其规定为补充责任,也是一种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的选择。但是,公司和股东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同样需要积极地促进发展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针对公司出资的不同阶段、不同出资财产和不同债权人类型,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 公司债权人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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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标准检视与重塑
19
作者 武翠丹 《人民法治》 2024年第10期19-25,共7页
在破产实践中出资人通常被视为“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也常会以调整出资人权益的方式达致招募投资人的目的。但是,囿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应公平、公正”原则性的立法结构,“净资产”与“运营价值”技术的局限,出资人在破产重整程... 在破产实践中出资人通常被视为“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也常会以调整出资人权益的方式达致招募投资人的目的。但是,囿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应公平、公正”原则性的立法结构,“净资产”与“运营价值”技术的局限,出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数情况下处于制度性的“失语”状态,难以实现对其权益的公允调整。为此,如何公平、公正地调整出资人权益,如何厘清净资产与股东权益的关系,明确运营价值的内核,值得考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立法结构 股东权益 出资人权益 净资产 破产状态 责任人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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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是与非
20
作者 陈尧 《董事会》 2024年第1期69-73,共5页
目前最高法及地方各级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原则,肯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例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公司的最低资本出资限额、首次实缴资本限制,公司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股... 目前最高法及地方各级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原则,肯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例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公司的最低资本出资限额、首次实缴资本限制,公司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时间由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修订后的公司法虽鼓励了人们创业却没有充分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条款,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能否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讨论随之而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方式 债权人利益 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 实缴资本 认缴登记制 公司法 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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