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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主体定位下的劳务派遣公司制度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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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一帆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4-37,共4页
劳务派遣机构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立法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特别对待。新法已从行政许可、法定注册资本金、公司信息定期报告等方面做... 劳务派遣机构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立法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特别对待。新法已从行政许可、法定注册资本金、公司信息定期报告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不足以解决劳务派遣机构的良莠不齐,应以特殊行业之特殊商主体为定位,改变宽松的授权资本制,保证经营中持续的监管力度,并考虑差异化的外部行政许可,减少对此类主体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法 出资准入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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