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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
被引量:
11
1
作者
刘迎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64-176,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资本认缴制以来,严格的认缴期限约定使公司无法根据经营需要获得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往往导致公司运营资本不足。资本认缴制中,基于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区分承担,资本维持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资本认缴制以来,严格的认缴期限约定使公司无法根据经营需要获得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往往导致公司运营资本不足。资本认缴制中,基于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区分承担,资本维持原则应是指公司应在认缴资本范围内保持与其营业需求相当的实际运作资本,即实缴资本。从股东出资债务期限利益与股东社员义务、公司正常经营利益、公司融资便利利益、资本认缴制核心目标等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可知,股东的出资债务期限利益应该进行克减。因此,对资本认缴制的全面理解应当是股东出资自由、公司资本自治。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应在司法解释中或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公司资本自治中的多数决规则、公司资本自治决议合理的限制性约束规则和公司资本自治决议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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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本认缴制
资本维持原则
期限利益
利益衡量
出资自由
资本自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
被引量:
19
2
作者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8-105,共8页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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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缴登记制
出资自由
与限制
抵押物
出资
出资
期限
法律解释
原文传递
题名
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
被引量:
11
1
作者
刘迎霜
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64-176,共13页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资本认缴制以来,严格的认缴期限约定使公司无法根据经营需要获得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往往导致公司运营资本不足。资本认缴制中,基于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区分承担,资本维持原则应是指公司应在认缴资本范围内保持与其营业需求相当的实际运作资本,即实缴资本。从股东出资债务期限利益与股东社员义务、公司正常经营利益、公司融资便利利益、资本认缴制核心目标等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可知,股东的出资债务期限利益应该进行克减。因此,对资本认缴制的全面理解应当是股东出资自由、公司资本自治。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应在司法解释中或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公司资本自治中的多数决规则、公司资本自治决议合理的限制性约束规则和公司资本自治决议的履行规则。
关键词
资本认缴制
资本维持原则
期限利益
利益衡量
出资自由
资本自治
Keywords
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
Capital Maintenance Principle
Term Benefits
Interest Measurement
Freedom of Contribution
Capital Autonomy
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
被引量:
19
2
作者
石冠彬
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8-105,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法》适用难点研究”(15BFX118)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论担保制度法律规则的统一与完善--以共同担保制度为中心”(hyb2014-10)阶段性成果
文摘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关键词
认缴登记制
出资自由
与限制
抵押物
出资
出资
期限
法律解释
分类号
DF5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
刘迎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
1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19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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