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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共犯的定罪与量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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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斌 张本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0-73,共14页
纯正身份犯与非纯正身份犯的划分、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犯以及不同身份共犯情况下的定罪量刑是身份犯研究的主要问题。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往往是选择重法,即无身份者均可成为身份犯的共犯、不同身份... 纯正身份犯与非纯正身份犯的划分、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犯以及不同身份共犯情况下的定罪量刑是身份犯研究的主要问题。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往往是选择重法,即无身份者均可成为身份犯的共犯、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按照主犯或按照重犯定罪和量刑,有重刑主义和司法擅断的特点。目前刑法学界多从已然角度去考察国外身份犯理论,并以我国刑法第382条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审视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割裂了我国刑法中有关共犯问题的具体规定,也未充分关注国外无身份者按身份犯定罪后在量刑上的实质平衡,更不用说考察我国自唐代以来刑法中关于身份犯共犯的合理规定了。从应然的角度审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贪污罪不属于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不能成为纯正身份犯共犯;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无身份者与非纯正身份犯共犯以及不同身份者共犯应各定其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正身份犯 非纯正身份犯 身份犯共犯 共犯从属性 主要实行行为 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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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的中国问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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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3-74,共12页
即便我国刑法总则缺乏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域外理论与判例经验,根据共犯规定及共犯原理,也能妥当处理共犯与身份问题。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非身份者参... 即便我国刑法总则缺乏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域外理论与判例经验,根据共犯规定及共犯原理,也能妥当处理共犯与身份问题。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非身份者参与违法身份犯罪的,虽成立违法身份犯的共犯,但应减轻处罚;非身份者参与责任身份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处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种责任身份,其伙同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成立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人员则相应成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身份 违法身份 责任身份 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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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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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娟 孟庆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35-138,共4页
刑法学界对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包括“分别定罪说”等诸多观点,其中“主犯决定论”在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诸观点入手,分析诸观点作为寻求解决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途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刑法学界对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包括“分别定罪说”等诸多观点,其中“主犯决定论”在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诸观点入手,分析诸观点作为寻求解决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途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据此认为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应采用“主犯决定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共犯 主犯决定论 分别定罪 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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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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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赵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70-75,共6页
"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 "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共犯 定性 “主犯决定说” 分别定罪说” “从一重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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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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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岱 王沛然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9期12-17,共6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另一方面,不同身份行为主体共同受贿时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另一方面,不同身份行为主体共同受贿时的定罪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理论上相对应的主犯性质决定说同样存在缺陷。关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从事公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受贿时,应采取分别定罪说的基本主张,认定前者成立受贿罪,后者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事公务 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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