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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简政放权与宏观调控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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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雄壬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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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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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8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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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宏观调控中的信赖保护研究"(12YJA820007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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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是通过政府向社会和市场放权,以及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以此来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也应当遵循简政放权的思路,总要求是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具体讲,一是中央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决策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宏观调控的目标进行分权;二是各级政府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权,并明确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三是各个市场主体也要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在"固定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相机抉择",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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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简政放权
分权与赋权
宏观调控
市场主体
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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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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