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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认定与责任裁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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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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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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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3期57-6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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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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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性买卖
分类识别合同效力
过错
损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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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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