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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决策风险的分类分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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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立毅 《广西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算法决策将遍布数字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同时算法决策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结合体。目前我国学界对算法决策风险分类分级的标准以及分类分级后传统规则如何针对不同风险进行区分应对少有涉及,为此,应制定对算法决策风险进... 算法决策将遍布数字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同时算法决策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结合体。目前我国学界对算法决策风险分类分级的标准以及分类分级后传统规则如何针对不同风险进行区分应对少有涉及,为此,应制定对算法决策风险进行分类的标准,建立并运用算法决策风险的等级评估机制对不同风险进行评估,同时调整传统规则,构建符合算法决策风险分类分级规制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治理结构应根据风险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是以政府为主导还是向社会第三方主体放权,侵权归责原则有必要针对系统性风险引入危险责任进行规制,网络侵权的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亦应作出不同调整,保险机制作为分散风险的常用手段应针对风险分级的需要设置多级保险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社会 算法决策风险 系统性风险 异质性风险 分类分级规制 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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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的法律规范构造——以药品安全规制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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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琳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1-66,239,共17页
药品安全规制构成了风险规制法的重要“参照领域”。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家基于风险保护义务,进行风险规制立法,对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施以必要的限制。行政规章在风险规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制定依据未能完全秉承授权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药品安全规制构成了风险规制法的重要“参照领域”。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家基于风险保护义务,进行风险规制立法,对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施以必要的限制。行政规章在风险规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制定依据未能完全秉承授权明确性原则的要求。解释性规则、技术标准、指导性文件作为不具有法律规范形式的行政规则,将风险规制立法的内容予以解释和具体化,并为相对人提供导引。风险规制注重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结合,企业应遵守行政规制;通过颁布自我规制规则、推行风险管理措施、落实组织化保障义务,来实现自我规制;对药品注册标准的核准、对药品的责令召回则体现了“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原理。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来配置有限的风险规制资源,实现规制收益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 风险立法 行政 自我 风险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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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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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20,共16页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合作治理体系,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人工智能规划,以智能服务券等措施提供激励;立法可设计统分式齐抓共管的部门职责分工模式,规定人工智能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制度下,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特定信息,制定自我规制规则,夯实组织化保障义务;还应探索第三方治理、专家咨询的制度空间。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规制的多元规范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功能,拓展团体标准的空间,并注重发挥伦理规范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包容审慎监管 分级分类 合作治理 技术标准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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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信息权益分级保护的规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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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晓丽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06-112,共7页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从我国儿童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在“敏感性”划分方面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成年人保持一致。由此,在儿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框架下,基于场景理论,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角度,以高中低的风险路径来构建分级规制策略,进而实现儿童信息权益的动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 场景理论 分级规制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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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的法理逻辑与路径完善——基于欧盟《数字服务法》的比较观察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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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展鹏贺 罗小坤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2-79,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数字服务法》创造性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比较而言,我国平台分级监管初现雏形,实体与程序规定设置对平台监管目标实现仍存在距离,强分类分级监管理念与弱治理规范设计的格局尚未打破。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有利于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分级规制 比例原则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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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保护方案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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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2-122,共11页
算法消费者是数字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者,具有可分类、可预测和可被操纵的特点。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动因和结构三方面:从认知层面上,人工智能体思维在心理认知学、意思表示等方面与人类思维的差异,决定了算法只是... 算法消费者是数字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者,具有可分类、可预测和可被操纵的特点。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动因和结构三方面:从认知层面上,人工智能体思维在心理认知学、意思表示等方面与人类思维的差异,决定了算法只是智能互联网平台的一种工具;从动因层面上,算法消费者的形成顺应了消费者行为理论数字化演变的趋势;从结构层面上,以算法为纽带的平台和算法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失衡,意味着应给予算法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外算法消费者的保护方案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均以寻求平台监管和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作为内核,具体体现为赋予算法消费者算法权利和强调以透明度为核心的算法治理两方面。我国应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监管、算法规制的分级制度,健全平台数据合规和算法的治理制度,确立平台数字社会责任和算法伦理制度,最终通过平台治理模式和算法权利成长的权责制度以推进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消费者 算法权利 算法治理 算法分级规制 数字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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