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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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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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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其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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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绍昊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60-68,共9页
在众多法律规制手段中,通过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以达到规制目的的方法被寄予厚望,并存在肯定论、否定论与折衷论之争。这些争议存在讨论对象不统一、讨论逻辑跳跃以及逻辑链条未显现等问题。按照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逻辑对讨论... 在众多法律规制手段中,通过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以达到规制目的的方法被寄予厚望,并存在肯定论、否定论与折衷论之争。这些争议存在讨论对象不统一、讨论逻辑跳跃以及逻辑链条未显现等问题。按照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逻辑对讨论范式进行重构,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相继涉及行为的可解释性要素、责任的可承担性要素、刑罚的可适用性要素,以及可能决定其范围的现实必要性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前一要素是否定后一要素的关键理由,却非唯一理由,由此奠定了全要素讨论的必要性及其实质上的相互关联性。但是,强人工智能体无法满足以上任一要求。至于持折衷论者提出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等难题,否定论立场均能妥善解决。同时,持折衷论者虽立足教义学立场却运用类推解释,虽否定强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却又承认其自由意志,缺乏合理性。因此,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应被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体 刑事主体地位 自由意志 行为的可解释性 责任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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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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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税 《科技智囊》 2020年第7期38-42,共5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既带来了新的社会福利,也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刑法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调整《刑法》规范以应对新的刑事风险,但也应当具有保守性,以谨慎的态度应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其研发的合理性本身值...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既带来了新的社会福利,也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刑法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调整《刑法》规范以应对新的刑事风险,但也应当具有保守性,以谨慎的态度应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其研发的合理性本身值得商榷。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出于法律稳定性和社会伦理的考量,不宜赋予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在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的故意犯罪中,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考虑人工智能的能动性。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和人工智能失控造成的犯罪中,应当根据行业义务严格设定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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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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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权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104-108,共5页
强人工智能产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人员在挖掘海量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设计及编制程序所制造的能够在程序范围外活动的智能物体。强人工智能产品如果攻击人类所不能允许伤害的物体,则人类完全可以直接消灭此类强人工智能产品,没有必... 强人工智能产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人员在挖掘海量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设计及编制程序所制造的能够在程序范围外活动的智能物体。强人工智能产品如果攻击人类所不能允许伤害的物体,则人类完全可以直接消灭此类强人工智能产品,没有必要在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同时设置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产品 强人工智能产品 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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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否认
5
作者 陈慧娟 《时代人物》 2022年第22期71-73,共3页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罚实效两大因素来看,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能力 刑罚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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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法律主体地位与归责判断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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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梁小敏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119-136,共18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学界对其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人工智能在刑法视野中仍是犯罪对象、犯罪工具,不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本质上不具备自由意志,没有刑事责任承担...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学界对其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人工智能在刑法视野中仍是犯罪对象、犯罪工具,不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本质上不具备自由意志,没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法益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也无法像自然人和法人(单位)犯罪一样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刑法能够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人工智能也不能适用既有刑罚。现有刑罚以及学界所谓重构的新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既无刑罚效果,也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保持谦抑性,贸然将人工智能本身纳入刑法规制,不仅会引起刑事处罚过度前置,还会冲击和销蚀既有刑法体系。对人工智能致损涉罪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各自独立的刑事归责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法律主体地位 自由意志 刑事责任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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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实体刑事责任主体论的规范证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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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43-52,共10页
为全面保护法益及预防犯罪,应厘清AI实体是否能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及终结论,但多数论证呈现出笼统概括、混淆概念及片面否定等不当之处,应从甄别AI实体能否具有自由意志与刑事可罚性展开规... 为全面保护法益及预防犯罪,应厘清AI实体是否能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及终结论,但多数论证呈现出笼统概括、混淆概念及片面否定等不当之处,应从甄别AI实体能否具有自由意志与刑事可罚性展开规范讨论。自由意志的核心内涵包含实践理性与自主选择。自然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是一种拟制,因此不应人为缩小犯罪主体范围。类人型AI实体的自主行为能力是摆脱了产品拥有人控制的自主选择能力,具有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主选择属性,其核心特质是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这是智能实体发展到类人阶段的标志,且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人型AI实体具有刑事可罚性,若不追究其自主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任,就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对其科处刑法处罚能够满足报应论与预防论的要求,应从体系上确立自由刑、修改程序及销毁实体等刑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自由意志 刑事可罚性 罪责自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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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智能化倾向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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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陈辰 《信息安全研究》 2020年第9期823-829,共7页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智能化倾向:其一,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提出挑战;其二,产生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与"洗稿"机器人2类新型侵权工具,将抄袭、剽窃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中&q...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智能化倾向:其一,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提出挑战;其二,产生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与"洗稿"机器人2类新型侵权工具,将抄袭、剽窃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中"复制"的争议不断放大;其三,强人工智能产生自主意识,为犯罪主体提出一种未来可能.传统刑法理论与规范无法完全适应变化后的新情景,因此需对其加以调整、完善:首先,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其次,基于刑法教义学立场对第217条中的"复制"进行扩大解释,使其包含符合实质性相似标准的抄袭、剽窃等行为;最后,在未来必要时刻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构建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刑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犯著作权罪 人工智能创作物 复制 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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