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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校园暴力的刑事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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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彦芳
李一峰
石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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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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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113-1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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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受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影响,我国对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采取教育矫正的手段,这导致实践中校园暴力的恶性程度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不完全匹配,主要表现为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年龄最低为12周岁,校园暴力的刑事治理中刑事责任缺位;另外,少年司法制度并不完善,越来越难以满足校园暴力中施暴少年的矫正需求;最后,由于专属校园暴力的立法、防控、教育等保障性制度的缺失,各级各地政府和学校以及监护人与学生之间责任模糊,利益博弈状态难以破局。应该借鉴他国成功经验,重构我国刑法体系,将恶意补足年龄提上日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同时建议考虑校园暴力的配套或保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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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园暴力
恶意补足年龄
少年司法
刑事保障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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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chool violence
maliciously replenish age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safeguar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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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5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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