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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出罪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1
作者
拜荣静
张彤
《陇东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7-61,共5页
刑事诉讼出罪具体包括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决定和审判阶段作无罪判决。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人予以出罪,这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平衡的具体表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从司...
刑事诉讼出罪具体包括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决定和审判阶段作无罪判决。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人予以出罪,这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平衡的具体表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出罪效果主要由检察官作存疑不诉与酌定不诉实现,警察与法官行使权力予以出罪案例较少,导致出罪程序适用不均,不利于制度体系协调发展。因此,为完善出罪裁量权制度体系,本文以司法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为视角,明晰出罪权行使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主体的认知系统结构及影响因素,阐明出罪裁量权的规制及其限度,确保司法主体规范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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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诉讼
出
罪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体
特殊预防
权力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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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2
作者
刘振宇
杨倩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49-354,共6页
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情形引人关注。有必要明确,只有发生在对抗性比赛这一特定时空之中,并且发生在运动参与者之间的损害行为,才是具有出罪可能性的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但在理论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有责性这2个阶层出罪的证明...
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情形引人关注。有必要明确,只有发生在对抗性比赛这一特定时空之中,并且发生在运动参与者之间的损害行为,才是具有出罪可能性的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但在理论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有责性这2个阶层出罪的证明都存在瑕疵,这就使得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只可能在违法性这一阶层出罪。尽管承诺行为在很多时候足以成为正当的免责理由,但在此场景下并不适用。但是,借助承诺的指引,竞技规则得以成为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正当理由。于是,遵守规则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不遵守规则时造成的损害,只有在确认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在无法确认主观故意的情况只能推定为主观过失,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行为主体对竞技规则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对抗性运动的专业程度和风险认知。因此,有必要界分职业竞赛和日常比赛的不同情形:在职业竞赛中,过失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日常比赛中,过失损害以协议补偿为主,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考虑法定责任分担。至此,以竞技规则为核心要素,民刑衔接的立体责任体系得以构建,保障运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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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动损害
体育规则
刑事出罪
民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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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事诉讼出罪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1
作者
拜荣静
张彤
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陇东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7-61,共5页
基金
甘肃省十四五时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21YB005)。
文摘
刑事诉讼出罪具体包括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决定和审判阶段作无罪判决。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人予以出罪,这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平衡的具体表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出罪效果主要由检察官作存疑不诉与酌定不诉实现,警察与法官行使权力予以出罪案例较少,导致出罪程序适用不均,不利于制度体系协调发展。因此,为完善出罪裁量权制度体系,本文以司法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为视角,明晰出罪权行使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主体的认知系统结构及影响因素,阐明出罪裁量权的规制及其限度,确保司法主体规范行使权力。
关键词
刑事
诉讼
出
罪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体
特殊预防
权力规制
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decriminalization
discretion
judicial subjects
special prevention
regulation of powers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2
作者
刘振宇
杨倩
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处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49-354,共6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5JZD05)
上海师范大学校级文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A-0230-17-001035)
文摘
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情形引人关注。有必要明确,只有发生在对抗性比赛这一特定时空之中,并且发生在运动参与者之间的损害行为,才是具有出罪可能性的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但在理论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有责性这2个阶层出罪的证明都存在瑕疵,这就使得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只可能在违法性这一阶层出罪。尽管承诺行为在很多时候足以成为正当的免责理由,但在此场景下并不适用。但是,借助承诺的指引,竞技规则得以成为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正当理由。于是,遵守规则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不遵守规则时造成的损害,只有在确认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在无法确认主观故意的情况只能推定为主观过失,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行为主体对竞技规则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对抗性运动的专业程度和风险认知。因此,有必要界分职业竞赛和日常比赛的不同情形:在职业竞赛中,过失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日常比赛中,过失损害以协议补偿为主,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考虑法定责任分担。至此,以竞技规则为核心要素,民刑衔接的立体责任体系得以构建,保障运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运动损害
体育规则
刑事出罪
民刑衔接
Keywords
injure in sports
rules of sports
decriminalization
civil and criminal connections
分类号
G80-05 [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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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刑事诉讼出罪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拜荣静
张彤
《陇东学院学报》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对抗性运动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刘振宇
杨倩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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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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