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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刑事司法证明:运作路径、分析框架和隐患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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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8-55,共8页
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着刑事司法的样态,给司法证明带来“赋能”与“转型”双重效应。数字技术使得司法证明呈举证多态化、质证科技化和认证智能化的态势。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分析数字技术赋能刑事司法证明的运作路径。通... 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着刑事司法的样态,给司法证明带来“赋能”与“转型”双重效应。数字技术使得司法证明呈举证多态化、质证科技化和认证智能化的态势。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分析数字技术赋能刑事司法证明的运作路径。通过构建一个理性主义框架,厘清数字技术赋能刑事司法证明的总体定位,并从“经验与科学”“权力与权利”“程序与实体”三重维度对司法证明活动来进行具体分析。刑事司法证明隐患的关键在于生物算法和数字算法互嵌,应从多元求真的角度入手打破二元互嵌窘境,促进数字技术赋能与传统印证模式形成优势互补,从而促进案件事实认定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赋能 刑事司法证明 分析框架 运作路径 二元互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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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的权重变化与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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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真 林和开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3-127,共5页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通过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配合与互动,促使刑事司法证明方式逐步由偏重被告人自白转向自白之外的物证和其他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 证据规则 自白证据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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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证明“唯客观化”批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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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晓彪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07-224,共18页
中国刑事诉讼已然发展形成一套基于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化方法和客观化标准的“客观(化)形式”证据、证明理念与方法体系,可称其为“唯客观化”进路。该进路的典型司法实务样态呈现为依赖客观化证据定案,无印证不定案,法定证据判案... 中国刑事诉讼已然发展形成一套基于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化方法和客观化标准的“客观(化)形式”证据、证明理念与方法体系,可称其为“唯客观化”进路。该进路的典型司法实务样态呈现为依赖客观化证据定案,无印证不定案,法定证据判案,追求形式铁案等。“唯客观化”进路混淆证据、事实与客观存在等范畴,违背诉讼认识规律,忽略事实推论过程,背离实质庭审,其无助于中国刑事司法证明理论与方法的革新。司法证明应当建立在认识论而非本体论之上,应涵盖证明结构、证据解释、对比判断及信念要求等内容,据以得出的结论具有盖然性和可错性。根据人类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依靠经验推理、观察感知等进行决策的特点,可以把能够反映和揭示司法证明应然特性的方法论体系称为“启发式”进路。在该进路下,中国刑事司法证明应迈向多元证明方法并行发展,承认证明结论的盖然性和可错性,强调实质庭审和严格事实推论的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证明 唯客观化 认识论 “启发式”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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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证明中的专门知识: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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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2-113,共12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作出多处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并未带来实质的符号权力减让,"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呈现进退维谷的尴尬,相关角色定位混乱。... 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作出多处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并未带来实质的符号权力减让,"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呈现进退维谷的尴尬,相关角色定位混乱。实践乱象的背后,是"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所承载的"知识-权力"话语与"认知-行为"理论所产生的交织与耦合。刑事司法场域的微观权力网络之中,知识与权力的互动需要由"支配-被支配关系"转向"互动关系",并在降低法官认知流畅度的同时,提示其启动理性认知系统对感性认知行为进行监控与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证明 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 知识-权力 认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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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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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邦武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0-95,共16页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的提出,虽然有反映网络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上的便捷,但因受制于主流传统司法证明模式及其理论模糊乃至错误的“前见”,以及对网络犯罪司法证明中算法和数据运用的非理性崇尚,创设者事实上已陷入自己编织的语言陷阱。...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的提出,虽然有反映网络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上的便捷,但因受制于主流传统司法证明模式及其理论模糊乃至错误的“前见”,以及对网络犯罪司法证明中算法和数据运用的非理性崇尚,创设者事实上已陷入自己编织的语言陷阱。质言之,如果从刑事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视角审视,网络犯罪司法证明在证明中的异质元素并不足以消解传统司法证明模式的基础性结构,应然意义上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仍然能够涵摄网络犯罪的司法证明。因此,所谓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创设实属一种知识冗余,理当为奥卡姆剃刀剃除。置身于近代以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视野,可以肯定“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提出在法学话语创新中的学术自觉与自信。然而,学术话语的创新必须遵循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具有必要性、合逻辑性以及真正的合目的性,应当坚守在创新中不离既有话语系统的正途,确使其无违于既有的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证明模式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 叙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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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证明中大数据相关关系的局限作用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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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健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2-39,共18页
大数据相关关系形成于归纳逻辑,且经由心理建构的本质,与作为司法证明证据外元素的一般经验知识相类似。但是,意图控制一般经验知识选择及适用的英美道德约束机制抑或我国释法说理公开机制,在面对算法参与产生的大数据相关关系时,难以... 大数据相关关系形成于归纳逻辑,且经由心理建构的本质,与作为司法证明证据外元素的一般经验知识相类似。但是,意图控制一般经验知识选择及适用的英美道德约束机制抑或我国释法说理公开机制,在面对算法参与产生的大数据相关关系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如此,意图使大数据相关关系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逻辑黏合作用的构想,还面临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与道德忧虑。而当大数据相关关系以意见证据样态出现时,无论是基于英美科学证据制度还是我国“准鉴定意见”的证据定位,均需对其科学可靠性进行重点审查。然而,以实证检验为核心,加之同行评议的标准体系,尚不能充分评估大数据算法分析的科学可靠性。可参考英美证据有限可采性规则及我国类似实践,仅出于特定证明目的,使用以意见证据形式呈现的大数据相关关系。现阶段,大数据相关关系仅能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局限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相关关系 刑事司法证明 一般经验知识 意见证据 有限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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