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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下刑事合规的作用机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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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炜佳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第5期118-127,共10页
系统论具有整合、适应与手段三要素,与之契合的分别是国家赋予企业刑事化的合规义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刑法》法定犯罪名的引证罪状之规范、国家对企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维度的刑事法激励,这是刑事合规的三个要素内容。在风险... 系统论具有整合、适应与手段三要素,与之契合的分别是国家赋予企业刑事化的合规义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刑法》法定犯罪名的引证罪状之规范、国家对企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维度的刑事法激励,这是刑事合规的三个要素内容。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应容许企业在适度范围内创设风险,给予企业通过证明自身合规制度、内控体系的完备来换取宽宥处罚的空间。对企业而言,通过被允许的风险与风险降低、保证人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信赖原则与管理过失责任等刑法理论发挥阻却不法和有责的功能,刑事合规是企业面临刑事追诉时的积极抗辩事由;对国家而言,刑事合规通过促进企业治理的模式转型,实现国家引导企业自主预防犯罪。就路径的具体建构而言,在程序法维度,检察机关要主动调查企业实际状况,评估刑事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开展合规培训,努力完善公司的结构性治理,在企业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或缓起诉决定;在实体法维度,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企业进行量刑时,应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应然角度来看,这种酌定量刑情节应当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总之,刑事合规是通过法治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旨在将刑事手段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纵深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系统论 义务 引证罪状 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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