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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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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昊明(译)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10-622,共13页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他犯罪行为、降低证明要求。针对这五类理由,学界提出过批评,但也一一得到了回应。另外,承认持有型犯罪还带来了教义学上的难题,即过失型持有的可能、无害放弃持有的可能、持有行为是否是独立于传统的"作为/不作为"划分之外的第三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双重前置化 持有行为的独特性 刑事政策理由 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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