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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刑事法律主体地位与归责判断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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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梁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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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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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119-13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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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闻志强主持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前瞻与刑法应对”(项目编号:GD20YFX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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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学界对其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人工智能在刑法视野中仍是犯罪对象、犯罪工具,不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本质上不具备自由意志,没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法益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也无法像自然人和法人(单位)犯罪一样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刑法能够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人工智能也不能适用既有刑罚。现有刑罚以及学界所谓重构的新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既无刑罚效果,也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保持谦抑性,贸然将人工智能本身纳入刑法规制,不仅会引起刑事处罚过度前置,还会冲击和销蚀既有刑法体系。对人工智能致损涉罪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各自独立的刑事归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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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法律主体地位
自由意志
刑事责任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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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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