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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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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宇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54-161,共8页
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 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不会消解法益的概念,也不会不合理地限制公民自由。未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应继续对某些法益合理地实行早期化保护,同时要限制重刑化,以确保这一趋势在中国继续顺利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活性化 谦抑性 法益概念 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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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活性化与谦抑性原则之辩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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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登峰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9-56,共8页
刑事立法活性化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因犯罪圈扩大而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现状感到担忧,因而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反对刑事立法活性化。倘若对谦抑性作文义解释,谦抑性就会被理解为只是一味地限缩,这显然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 刑事立法活性化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因犯罪圈扩大而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现状感到担忧,因而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反对刑事立法活性化。倘若对谦抑性作文义解释,谦抑性就会被理解为只是一味地限缩,这显然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的,实际上也曲解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初衷。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需要对谦抑性作合乎逻辑的目的解释,这样一来,刑事立法活性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系也就需要被重新理解。当今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当由"抑制处罚"转变为"合理处罚"。谦抑性的核心在"谦"而不在"抑"。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理性立法、合理入罪、适当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活性化 谦抑性原则 犯罪 处罚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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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刑事立法活性化下的法定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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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文俊 陈超 《犯罪研究》 2022年第1期2-14,共13页
法定犯是刑事立法活性化下重要的犯罪类型,有效厘清过往法定犯理论研究的历史脉络,系统总结既有研究的经验和不足,准确把握今后研究的趋势和动向,有助于推进新时代法定犯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国内法定犯理论研究具有特定背景动因,在实... 法定犯是刑事立法活性化下重要的犯罪类型,有效厘清过往法定犯理论研究的历史脉络,系统总结既有研究的经验和不足,准确把握今后研究的趋势和动向,有助于推进新时代法定犯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国内法定犯理论研究具有特定背景动因,在实践引领中逐渐形成了围绕法定犯、行政犯、行政刑法为核心的宏观、中观、微观三条研究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围绕法定犯相关概念及其意义研究、行刑交叉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衔接研究以及法定犯刑法体系构建研究而展开。当前法定犯的理论研究主要面临本体论上基础概念话语不明晰、认识论上本土理论研究滞后以及方法论上分析方法滞后等困境,未来法定犯的理论研究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推动刑事法治不断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刑事立法活性化 回顾与展望 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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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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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可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2-120,共19页
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质动因在于,功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基本被确立下来。从秩序维护角度考察,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坚持功能主义刑法观无可厚非,但是,立法者过度拔高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致使功能主义刑法... 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质动因在于,功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基本被确立下来。从秩序维护角度考察,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坚持功能主义刑法观无可厚非,但是,立法者过度拔高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致使功能主义刑法观异化为工具主义刑法观,从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而且立法者放大了“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作为“秩序”与“自由”的现实统一,其核心要义在于形成国民的规范认同。在刑事立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把握国民的基本价值观念,能够确保国民规范认同的形成,将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落实到刑事立法中。这样一来,刑事立法在顺应社会变化发展而保持活性化的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功能主义刑法观被异化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活性化 社会治理泛刑 秩序 自由 规范引导
原文传递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理据及其条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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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健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2-38,共7页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论逻辑,应当将(认识到)遵守特定类型的体育比赛规则作为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主)客观正当化条件。当客观行为违背了比赛规则、对行为被评价为违规的事实有认识时,原则上不具备主观的正当化条件,除非竞技体育参与者对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比赛规则存在误认,且无法知晓即时有效的比赛规则或是根据裁判员之前做出的不违规判罚而实施相关行为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优越利益 比赛规则 刑事立法活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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