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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破产清偿顺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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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2期147-164,共18页
债务人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在其破产程序中一般享有追缴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请求权。追缴金本质上为已入库税款。针对债务人设立专用退税账户接受税务机关退税划拨的情形,税务机关可... 债务人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在其破产程序中一般享有追缴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请求权。追缴金本质上为已入库税款。针对债务人设立专用退税账户接受税务机关退税划拨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行使专户中的取回权实现追缴金的受偿。在退税款与债务人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主张追缴金请求权的性质为公法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选择归入税收优先权的序列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受偿。对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宜作为劣后债权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无法受偿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部分应当依法获得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追缴金 取回权 税收优先权 劣后债权 刑事罚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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