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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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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1-71,共11页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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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司法“隐身”与消解 被引量:2
2
作者 孙道萃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3-139,共17页
刑事责任是新中国刑法学独有的范畴,是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之基石。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责任“隐身”现象持续发酵,会压缩刑事责任的理论地位与司法意义。这是由诸多因素所造成的。既包括实体法的本源性困扰,也包括刑事司法的实践理性... 刑事责任是新中国刑法学独有的范畴,是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之基石。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责任“隐身”现象持续发酵,会压缩刑事责任的理论地位与司法意义。这是由诸多因素所造成的。既包括实体法的本源性困扰,也包括刑事司法的实践理性不足之瓶颈。继而,诱发冲击刑事责任范畴的基本地位、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之自洽性等多重隐忧。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责任如欲冲破“隐身”的困境,需从实体法层面夯实其本体内容,从静态、动态的双重平台,捋顺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结构性关系;也需解决好静态、动态刑事责任与定罪、量刑的协作关系,激活刑事责任的司法化潜质;还需善用现有司法资源,健全刑事责任司法化的运行机制,重整司法化的主动观念与实践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司法“隐身” 系统性解构 刑事责任理论完善 程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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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孙道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亦是提示性的处罚规定,与前者具有同质性;“情节恶劣”不是具体标准而是整体标准,亦非对犯罪构成的“再强化”,应综合性、类型化地归结“情节恶劣”的判断与识别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 实体适用 正当程序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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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视域下刑事责任实现的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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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浩文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4-72,共9页
企业合规刑事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趋势,其主要是作为出罪与入罪事由、量刑激励机制、影响刑事诉讼规则事由以及作为企业高管人员的刑事义务来实现企业的刑事责任。鉴于企业合规刑事化有助于企业犯罪的合作预防,能够发挥刑罚... 企业合规刑事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趋势,其主要是作为出罪与入罪事由、量刑激励机制、影响刑事诉讼规则事由以及作为企业高管人员的刑事义务来实现企业的刑事责任。鉴于企业合规刑事化有助于企业犯罪的合作预防,能够发挥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有益于从社会治理角度提升营商环境,我国有必要立足企业合规发展契机,在刑事立法上优化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应考虑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并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至企业犯罪;分领域、视情势缓急赋予企业合规的刑事义务;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至企业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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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
5
作者 刘宪权 高小祐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26-36,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刑法的公平正义并不全部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保护,也有部分体现于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被害人安抚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应避免被情绪干扰,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情节恶劣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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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正
6
作者 邓崇专 梅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7-106,共10页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刑法体系化,偏离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消解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从司法实务和行政实践观察,该条款采取的行刑反转模式已经显现弊端,导致逃税罪实际处理模式不一、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查税权力混淆。当前,应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积极预防性立法理念,对该条款进行完善和修正,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同时设置条款适用的数额上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逃税行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制裁 积极预防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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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7
作者 何群 柯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7,50,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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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与学理支持——评《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研究》
8
作者 刘仁文 《人民法治》 2024年第16期72-75,共4页
网络平台是信息技术与社会生活结合的标志性产物。在网络平台与社会生活密切结合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向网络平台转移的情况。尽管确实存在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设立网络平台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形在现实... 网络平台是信息技术与社会生活结合的标志性产物。在网络平台与社会生活密切结合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向网络平台转移的情况。尽管确实存在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设立网络平台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常见。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的考量更多出现在用户利用平台服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中,例如在购物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品或者在社交网络发布诽谤言论、煽动性言论等违法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 认定规则 违法信息 信息技术 违禁品 社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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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认定问题研究
9
作者 丁华宇 孟念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3-111,共9页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技术程序,其行为不具有可解释性,嵌入刑法体系存在障碍,不宜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因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相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问题的讨论应指向其背后的生产者或使用者,根据第三人责任范围理论,行为...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技术程序,其行为不具有可解释性,嵌入刑法体系存在障碍,不宜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因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相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问题的讨论应指向其背后的生产者或使用者,根据第三人责任范围理论,行为人只需对发生在自身管辖领域内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除了一般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归属,还应注意认识错误场合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生产者是承担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主体,通常以过失犯的形式出现,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注意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以新过失论为参考来判定生产者是否存在注意义务违反。在生产者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若其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便可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并以过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注意义务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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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刑事责任研究
10
作者 万芳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0016-0019,共4页
金融市场中非法委托理财行为对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的业务运营等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分析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并从法律约束、责任认定以及追责等角度完善刑事追责体系,对降低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 金融市场中非法委托理财行为对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的业务运营等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分析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并从法律约束、责任认定以及追责等角度完善刑事追责体系,对降低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发生有促进作用。以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依据,并结合不同非法委托理财的案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认定、集资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非法拆借资金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等展开讨论,提出完善委托理财业务与刑事相关立法、明确监管体系等策略,旨在将证券公司非法委托理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落实到实处,并为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公司 非法委托理财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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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与人员刑事责任:案例与思考
11
作者 余飞 陈希晖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2期107-112,共6页
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和新“国九条”均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追责,包括构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维度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尤其强调要加... 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和新“国九条”均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追责,包括构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维度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尤其强调要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行政与民事追责的研究较为充分,但对资本市场审计机构和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关注不足。文章通过手工收集裁判文书网中的审计机构与人员的刑事判决案例并进行剖析,发现现有审计机关与人员的刑事判决主要集中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虚开发票以及贿赂四种类型。基于欺诈市场理论分析了刑事追责的目的,揭示了四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判决依据及其对审计行业的影响,并从监管机构、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三个视角提出了启示与思考。研究结论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政策参考,而且为审计人员和机构敲响了警钟,促使其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职业操守,从而推动整个审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计人员 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 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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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
12
作者 彭文华 黄清秀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13-25,共13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使社会一般公众难以忍受的伤害行为。作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拟制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是事中情节,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的情节,但不包括过往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偏差行为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责任事由或者综合评价各类量刑情节,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着重分析各低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行为 特别残忍手段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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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刑事责任论的基础与具体展开
13
作者 袁方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8-86,共9页
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认定、处罚企业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企业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企业犯罪的刑事防线提前或后移。传统的代位责任论坚持企业替员工受过的归责理念,在违反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导致刑罚目的落空,不应采纳。企... 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认定、处罚企业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企业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企业犯罪的刑事防线提前或后移。传统的代位责任论坚持企业替员工受过的归责理念,在违反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导致刑罚目的落空,不应采纳。企业是具有独立行为和意志的组织实体,通过影响企业员工的行为和意志使其成为企业延伸出来的“手足”和“意识”,故应根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构建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将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基础定位在企业自身,从企业的规章制度、文化氛围、宗旨等因素中认定企业犯罪的行为要素和罪责要素,实现企业犯罪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协调、企业犯罪认定的独立审查以及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证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刑事责任 代位责任 组织体责任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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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14
作者 王盛航 《中国软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0-100,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事责任 “转致”条款 独立性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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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对单位刑事责任影响的理论澄清与理论展开
15
作者 陈冉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5-77,共13页
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呈现出单位犯罪法定性的突破、单位与单位内自然人责任处理标准不明的问题,从合规犯罪学意义上预防价值的体现,提出突破刑事实体法对单位犯罪的限定,违法犯罪一体化的单位犯罪范围划定。立足法秩序统一,对“单位犯... 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呈现出单位犯罪法定性的突破、单位与单位内自然人责任处理标准不明的问题,从合规犯罪学意义上预防价值的体现,提出突破刑事实体法对单位犯罪的限定,违法犯罪一体化的单位犯罪范围划定。立足法秩序统一,对“单位犯罪”进行实质化界定。在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的关系上,将合规所附随的奖励政策从刑事诉讼效率和刑法效果两个方面分析,提出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契合的理论基础,否定单纯因合规义务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对事前合规从“预防刑”的角度以传统单位犯罪意志为基础,分析合规对单位刑事责任影响,提出合规并不创设或者否定刑事责任,只是对传统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方法性践行。合规的奖励,实质上是其内在“合作”执法与司法的诉讼效率影响下的刑事政策的从宽。对单位犯罪中单位内自然人责任,从合规建设以及合规有效性判断提出追究“高层人员”责任的特殊要求,严格企业高层人员刑事责任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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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再审思:逻辑、边界与落地——对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6
作者 王群 《长白学刊》 2024年第6期76-86,共11页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了刑法介入平台垄断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而是发展。对平台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创设应是往返于严重法益侵害性一般标准和行为类型化评价特殊标准之间并基于不同主体间视域融合的动态边界构造。宜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协议垄断罪、经营者非法集中罪和行政垄断罪,从刑罚制度、裁量和执行等方面完善包括平台主体在内垄断犯罪的刑罚制度,对平台垄断犯罪行为的追诉宜采取专属告发模式,对涉及平台垄断犯罪的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刑事责任 法秩序统一原理 边界构造 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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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税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
17
作者 赖早兴 罗素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5-53,共9页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一前置条件实现对逃税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要求客观上完成罚款的缴纳,但不妨碍行为人行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与行为人内...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一前置条件实现对逃税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要求客观上完成罚款的缴纳,但不妨碍行为人行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与行为人内心是否主动悔罪无关。逃税罪立法中该前置条件的限制适用情形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不冲突,其中规定的“五年内”的起算时间点应考虑所受处罚的种类及其具体执行情况。这一前置条件以行政处置手段影响对逃税行为法益侵害的终局评价,故在逃税案初犯处理过程中,行政处理程序应前置于刑事追诉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理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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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
18
作者 袁佳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1-89,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犯罪类型、行为结果、犯罪情节和程序要求四个方面规定了12至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但存在犯罪类型范围过窄、行为结果具体认定存疑、情节评判标准不清、程序要求与其他条件关系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犯罪类型、行为结果、犯罪情节和程序要求四个方面规定了12至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但存在犯罪类型范围过窄、行为结果具体认定存疑、情节评判标准不清、程序要求与其他条件关系不明的问题。应以行为客观性质和行为人责任能力为基本标准,以平衡刑法机能和实现刑罚目的为根本遵循,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检视和完善该刑事责任范围,增加强奸罪和抢劫罪,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界限和犯罪形态的认定,厘清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和各自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12至14周岁 刑事责任条件 刑事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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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法益确立与行为边界——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法衔接”为切入点
19
作者 王文娟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3-65,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归责模式设置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足以表明出卖、转让档案行为应当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两法衔接”。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刑事违法判断具有完全从属性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归责模式设置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足以表明出卖、转让档案行为应当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两法衔接”。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刑事违法判断具有完全从属性原理,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的从属性之上,其排除了刑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兜底条款的独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将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界定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此种规定极易将一般违法的出卖、转让行为种类扩充至刑事司法之中,以消解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良性互动之效益。为此,有必要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法益类型确立为“公共秩序的管理与维系”,并分别从行为的单独性和唯一性、行为评价的差异性,来划定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转卖国有档案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处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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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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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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