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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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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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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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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60-6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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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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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犯罪预备处罚
刑事责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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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law, a crime in preparation, punishment for a crime in prep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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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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