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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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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红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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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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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58-73,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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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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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秦
汉律
唐律
重刑主义
恤刑主义
刑分等级
齐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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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Qin and Han Codes
Tang Codes
Legalism
Prudential Punishment
Stratified Punishments
Confucianism of 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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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D909.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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