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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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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47-53,共7页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传销罪 罪名法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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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刑事政策审读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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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励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16-23,共8页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已经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对于刑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广义刑事政策的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已经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对于刑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对《草案》中体现出来的刑事立法政策进行审读。笔者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刑法立法的立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方位维护国家安全;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产生、发展的规律;坚持积极预防的刑法观;牢牢把握刑法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体系统一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审时度势、因时而变的策略原则。此外,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草案) 刑事政策 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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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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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肖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6-22,共7页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销形式。对第6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253条之一变为第280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老鼠仓” 传销罪 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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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危险驾驶罪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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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鹏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3期19-21,共3页
公众对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而产生的强烈不满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民意基础。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不仅能够弥补刑法漏洞,也能增大这类行为的违法成本,实现刑法对危... 公众对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而产生的强烈不满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民意基础。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不仅能够弥补刑法漏洞,也能增大这类行为的违法成本,实现刑法对危险犯的预防功能。然而,本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如何理解本罪的"情节严重"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之认真研讨与评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构成要件 法定刑 情节严重
原文传递
论集资诈骗罪死刑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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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赪 张黎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2-3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九个死刑罪名,这一立法模式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趋势,对于合理社会构建、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和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罪质、舆情民意、体制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九个死刑罪名,这一立法模式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趋势,对于合理社会构建、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和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罪质、舆情民意、体制缺陷来说,集资诈骗罪均不具备继续适用死刑的条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于保障人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死刑改革,一要继续保持成批废除死刑罪名的步伐;二要对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细化;三要积极探索死刑替代性措施的增设和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集资诈骗罪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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