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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没收研究——以《刑法》第六十四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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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鹏 刘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26-37,共12页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采取了严格的绝对没收原则,如何解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内涵和外延,是精准没收无法回避的问题。理论界主流观点是将"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制解释为"...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采取了严格的绝对没收原则,如何解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内涵和外延,是精准没收无法回避的问题。理论界主流观点是将"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制解释为"与违禁品相当的财物";实务界的主要做法是将"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解释为犯罪工具。但是,这些解释不仅不能贯彻比例原则,而且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在没收中的合法权益。弥补这些缺陷,应当突破"财物"是具体物的理论障碍,合理认定单数主体与复数主体、共犯与第三人、共有关系与负担物权关系中"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兼具惩罚性、预防性、平衡性的第三类法律后果,性质上独立于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没收 本人财物 供犯罪所用 第三类刑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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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之刑事法律后果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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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善明 罗健文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12期42-46,共5页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赋予行政工作人员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特定的职责实施管理和服务行为,如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这种不作为行为对法益造...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赋予行政工作人员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特定的职责实施管理和服务行为,如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这种不作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严重侵犯,通过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规制的时候,运用刑法也不啻为一项规制惩罚该行为的有效手段。现行刑法,行政不作为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一章,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可谓是本章中最重要的两个罪名。结合法理与案例,探讨行政不作为与这两个罪名的关联、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关联,以期探寻行政不作为的刑事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刑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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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刑事特别没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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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鹏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9-111,共13页
刑事特别没收是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与违禁品这三类不法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法措施。《刑法》第64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的刑事特别没收制度,但存在法条简陋、定位不当等问题。刑事特别没收并非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而是融合了预防、制裁... 刑事特别没收是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与违禁品这三类不法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法措施。《刑法》第64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的刑事特别没收制度,但存在法条简陋、定位不当等问题。刑事特别没收并非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而是融合了预防、制裁、恢复、平衡等机能的独立刑法后果。2021年12月颁布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间接所得没收、替代价值没收、第三人没收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极大地推动了刑事特别没收的发展。但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没有解决刑事特别没收的属性问题,也没有厘清追缴、没收等措施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在没收数额、延伸没收、第三人没收等方面尚有不足,刑法未来修订时应该引以为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特别没收 不法财产 刑法》第64条 《反有组织犯罪法》 独立刑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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