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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理论构造与适用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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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6-130,共15页
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趋势,契合法定犯时代行政刑法立法规范多元化特点。相对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空白罪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一种特殊独立的刑法规范类型。目前学界既有的主观证明要素说、行政附属要素说、客观处罚条件说的... 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趋势,契合法定犯时代行政刑法立法规范多元化特点。相对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空白罪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一种特殊独立的刑法规范类型。目前学界既有的主观证明要素说、行政附属要素说、客观处罚条件说的理论构造呈现出依附性特点,偏离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独立性立法初衷。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应当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方式、步骤、时间和次数等前置于犯罪成立的时空性程序事项的规范总称。程序性规范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功能,表明实体部门法可以涵盖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此同时,程序性规范内容相较于实体性规范而言具有特殊性。确立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能够通过,认定依据无需依附的独立性路径、限制刑事处罚扩张的谦抑性路径、及时促成法益恢复的激励性路径、强化主观证明效果的附随性路径以及排除法条竞合关系的区分性路径,发挥其独立适用的特殊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 前置行政不法规范 刑法实体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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