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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动向:1935年民国刑法及其八十年来修正述要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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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源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2期122-143,共22页
自1902—191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的刑律进入所谓的"古今绝续之交"。民国肇建以后的刑事立法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1912—1928年的法典过渡期,即《暂行新刑律》有效时期;第二阶段,1928—1935年的法典改建期,即1928年刑... 自1902—191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的刑律进入所谓的"古今绝续之交"。民国肇建以后的刑事立法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1912—1928年的法典过渡期,即《暂行新刑律》有效时期;第二阶段,1928—1935年的法典改建期,即1928年刑法("旧刑法")有效时期;第三阶段,自1935年以降的1935年刑法,亦即台湾地区"现行刑法"有效时期。1931年底,南京国民政府组成刑法起草委员会,对1928年刑法进行全面整修,历经多番研议,于1934年终至完成。这部亦新亦旧的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篇章结构与基本内容上,虽是由既有法典因革损益而来,但随着社会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形态的变迁,以及国际刑法思潮的衍化,新旧之间仍有很大转变,可谓承中有变、变中有承。从历史及时代的意义言,1935年刑法虽参酌了各国最新立法例,却仍兼存若干传统伦常意识,可说是外来与本土的混合物。由于该法典成于政治转型期间,应和时代社会特别需要者多,大部分系对1928年刑法立法疏漏欠妥之处的再梳理与修整,故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而加入的新原则其实相当有限。自1949年花果飘零至台湾地区以来,这部刑法典又历经了30次重点增删修补。故而,民国1935年刑法的来龙去脉与今后走向,值得两岸刑法学界共同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28年刑法 1935年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 刑法继受 刑法变迁 传统伦常 刑法思潮 刑法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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