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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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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凯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第4期14-18,共5页
单位毒品累犯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我国刑法界迄今为止对之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其实 ,新刑法第 30、6 5、10 1、35 6条等有关条文都可作为单位毒品累犯存在的刑法根据。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毒品累犯不仅有... 单位毒品累犯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我国刑法界迄今为止对之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其实 ,新刑法第 30、6 5、10 1、35 6条等有关条文都可作为单位毒品累犯存在的刑法根据。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毒品累犯不仅有单位毒品普通累犯 ,而且有单位毒品特别累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在其认定的刑法适用上都必须符合有关犯罪、刑罚与时间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毒品犯罪 刑罚 法律认定 单位毒品累犯 刑法 法律依据 处罚 刑法适用 单位毒品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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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及其刑法根据的思考
2
作者 赵振峰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18年第9期232-232,共1页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刑法依据下的减刑制度等方面越来越关注。作为我国刑法当中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处罚制度,减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自我管理和改过自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刑法依据下的减刑制度等方面越来越关注。作为我国刑法当中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处罚制度,减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自我管理和改过自新行为产生积极的鼓励作用。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建设的新时期,探究减刑制度的刑法依据,对减刑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刑制度 刑法根据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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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谦抑精神——从刑法根据论角度分析 被引量:1
3
作者 吴波 刘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69-72,共4页
刑法的谦抑精神指以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为内涵的刑法理念。罪与罚本恶,刑法的根据使之合法化并成为刑法正当之善,但同时也注定其张力之限度。不同学派对刑法根据的论证各有千秋,对刑法谦抑精神也有不同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 刑法的谦抑精神指以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为内涵的刑法理念。罪与罚本恶,刑法的根据使之合法化并成为刑法正当之善,但同时也注定其张力之限度。不同学派对刑法根据的论证各有千秋,对刑法谦抑精神也有不同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多与谦抑背离,但仍能从相关传统法理念中找到刑法谦抑精神。完善中国刑法的价值理念,破除对刑法的迷信,刑法的谦抑精神不可或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谦抑精神 刑法的根据 传统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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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法的发展回溯与理论供源 被引量:4
4
作者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6-148,共23页
传统刑法体系遭遇网络犯罪形态后频现应答疲态,预防性立法由此显身,开启由网络犯罪策动刑法转型的号角,但网络刑法的理论根基尚不稳。网络刑法的演进是网络社会发展与网络犯罪迸发共同作用下真实的渐显;网络空间社会思维是网络刑法的建... 传统刑法体系遭遇网络犯罪形态后频现应答疲态,预防性立法由此显身,开启由网络犯罪策动刑法转型的号角,但网络刑法的理论根基尚不稳。网络刑法的演进是网络社会发展与网络犯罪迸发共同作用下真实的渐显;网络空间社会思维是网络刑法的建构基石,衍生丰富的刑法学意义。网络安全秩序价值的相对优位与网络自由的并重、网络安全法益的统领地位与刑法任务变更、预防性理念的内在觉醒与审慎运行,是网络刑法的根基之本,框定网络刑法的发展脉络。刑法知识迁移是渐进的,网络犯罪、网络归责、网络制裁堪当生成网络刑法知识范畴的参照性“母版”,未来可创设网络刑法典以实现知识结构的创造性立法固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刑法 缘起理路 基本原理 基本范畴 网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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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5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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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刑法学的十大着力点 被引量:5
6
作者 陈兴良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6,共14页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也包括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刑法总论问题和法定犯、财产犯和秩序犯等刑法各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刑法理论的各个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路线图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方法论 法定犯 财产犯 秩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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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刑法的进阶之路 被引量:2
7
作者 陈兴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共19页
刑法的再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刑法的立法完善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的刑法本身已经是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尤其是立法机关按照统一刑法典打造刑法的立法方式,为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刑法的法... 刑法的再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刑法的立法完善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的刑法本身已经是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尤其是立法机关按照统一刑法典打造刑法的立法方式,为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刑法的法典化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其建立在实质刑法典的基础上,所要进行的是再法典化。通过刑法的再法典化,完成从实质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的进阶。在刑法的再法典化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一元立法体制与多元立法体制、罪名分类与章节设置、罪状表述的精细与粗疏等问题,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利用刑法的再法典化的契机,较大幅度地提升我国刑法典的立法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 再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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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被引量:2
8
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5,共16页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经济刑法 数字经济刑法 犯罪客体 安全 发展 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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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被引量:2
9
作者 刘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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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治理的“两面性”及刑法介入机制 被引量:3
10
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8-77,共10页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监管 数字经济 刑法治理 数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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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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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财产权 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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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12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常运行 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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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13
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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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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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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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华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责任之外,其余模式都可以统合在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之中。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不过也应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予以新的推演和发展。取决于未来的技术进展,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智能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秩序的规范评价和机器人伦理标准的探讨保持协同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安全风险 刑法归责 机器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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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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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被引量:1
18
作者 陈伟 邬雨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07-121,共15页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隐私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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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2
19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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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的刑法解释——兼论法秩序统一原则与刑法独立性 被引量:2
20
作者 肖中华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2期4-18,共15页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刑法独立性要求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保持相对独立的解释立场。法定犯的双重违法属性要求,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对不法类型进行同质性审查。不法类型绝对同质性情形下,行政法规规制目的排斥对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文义解释的,刑法应进行限制解释;在超法规的角度,当行政归责属于立法拟制或推定的积极归责时,要防止以“仅有量的区别”为判断标准,直接将行政责任以作为法定犯认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法秩序统一 刑法独立性 行刑关系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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