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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化思维的概念与边界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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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8-120,共13页
刑法类型化思维与刑法概念式思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刑法类型化思维与刑法概念式思维的对立关系是"过度不典型化"所造成的。刑法过度类型化思维不仅混乱了"不典型"与"典型"的关系,而且造成了犯罪行为方... 刑法类型化思维与刑法概念式思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刑法类型化思维与刑法概念式思维的对立关系是"过度不典型化"所造成的。刑法过度类型化思维不仅混乱了"不典型"与"典型"的关系,而且造成了犯罪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形态等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规范的混乱。由于关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故刑法类型化思维必须在事物本质的哲学限制下,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确保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并以刑法的预测可能性原理作为检验标准。在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限制和刑法的预测可能性原理的检验之下,刑法类型化思维可以为司法能动主义甚至相对合理的"举轻以明重"意义上的类推提供一定的正当化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类型化思维 刑法概念式思维 典型 不典型 刑法定原则 预测可能性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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