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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理性视阈下我国犯罪类型设定“过度刑法化”论纲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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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可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191-216,共26页
"犯罪是什么"与"在立法中设定某一犯罪类型想要干什么"是立法者在型构规范意义上的犯罪类型时必须要考虑的两重因素。同时,基于后者考量的中国刑法"面向当下"的目的理性在于引导国民守法,以此度之,我国刑法立法在犯罪类型设定上... "犯罪是什么"与"在立法中设定某一犯罪类型想要干什么"是立法者在型构规范意义上的犯罪类型时必须要考虑的两重因素。同时,基于后者考量的中国刑法"面向当下"的目的理性在于引导国民守法,以此度之,我国刑法立法在犯罪类型设定上表现出了"过度刑法化"的不合理现象。究其根本,"过度刑法化"的形成机理一是立法者在犯罪本质与刑法目的理性的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二是立法的滞后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为了消除这一不合理的立法现象,有必要以国民的"三常"观念重新审视犯罪本质与刑法目的理性以获取它们的内涵新认知,并在立法实践中坚持立法实证的技术路线,从而为我国犯罪类型设定的合理化模态提供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的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本质 刑法目的理性 过度刑法 “三常” 立法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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