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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6条与第119条关系考究——对我国危险犯犯罪既遂模式说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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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红梅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 2011年第9期1-4,共4页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刑法第116条规定的是既遂犯,这种犯罪以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志,而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危险犯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犯罪既遂类型。这一通说结论上的谬误导源于理论前提的部分失真...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刑法第116条规定的是既遂犯,这种犯罪以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志,而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危险犯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犯罪既遂类型。这一通说结论上的谬误导源于理论前提的部分失真。实际上,第116条规定的是未遂犯,第119条才是既遂犯的规定,这种理解的理论依据是刑法分则对总则的例外规定。危险犯不是从犯罪既遂角度而言的既遂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16、119条 危险犯 犯罪既遂模式说 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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