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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第182条之立法变迁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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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北海
邹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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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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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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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1997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第182条的规制范围,2006年刑法修正案再度对刑法第182条予以修正。至此,刑法第182条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之需,加大了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不符合经济行政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规制不同步的现状,应分款予以规定;本条采取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不符合本罪作为行政犯的基本规定方式,应规定为空白罪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能准确限定本条规定之罪的外延,应取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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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立法变迁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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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182 section of Criminal Law
crime of manipulating stock and forward market
legislative changes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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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F832.51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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