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从一件审查逮捕案件看如何区分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与第269条的问题
1
作者 杨天寿 谢建军 王智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01-106,共6页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程正华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仍然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而不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程东对程正华携带凶器这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为之逃匿提供帮助,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4条规定的情况,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查批捕 携带凶器抢夺 共犯 实行过限 事后抢劫 刑法第267第2款 刑法第269条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