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7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商榷——刑法第93条规定在农村基层适用的问题与建议 被引量:3
1
作者 唐光诚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62-65,共4页
我国刑法第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解释,在农村基层的刑法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得到进一步验证。有鉴于此,立法应借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明确国家工... 我国刑法第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解释,在农村基层的刑法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得到进一步验证。有鉴于此,立法应借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删除刑法"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93条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农村基层 适用
下载PDF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被引量:1
2
作者 江启疆 申勋潮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1999年第3期116-121,共6页
关键词 准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 非国有单位 刑法第93条 国有公司 刑法规定 国有保险公司 组成人员
下载PDF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1
3
作者 梁桂芝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1999年第4期60-62,共3页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有公司 刑法第93条 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 人民团体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刑法
下载PDF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4
《司法业务文选》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
关键词 刑法第397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 江西省 所长 人事部门 玩忽职守罪
原文传递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
《律师世界》 1998年第5期40-40,共1页
关键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 发放贷款罪 玩忽职守罪 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基金会 犯罪主体 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97 刑法第93条
下载PDF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被引量:1
6
《司法业务文选》 2001年第2期27-27,共1页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合同制 主体问题 刑法第93条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 刑法第397 执行公务
原文传递
贪污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探析
7
作者 杨新莉 《法律适用》 1999年第10期33-35,共3页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有公司 贪污受贿罪 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 利用职务之便 经济体制改革 刑法第93条 探析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