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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贿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刑法第394条之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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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5年第4期63-65,69,共4页
单纯受贿行为具有单向性、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刑法规制必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不管发生在何种场合,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单纯受贿行为 刑法规制必要性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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