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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贿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刑法第394条之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俊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5年第4期63-65,69,共4页
单纯受贿行为具有单向性、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刑法规制必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不管发生在何种场合,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单纯受贿行为
刑法规制必要性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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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单纯受贿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刑法第394条之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俊
机构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司法管理系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5年第4期63-65,69,共4页
文摘
单纯受贿行为具有单向性、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刑法规制必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不管发生在何种场合,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单纯受贿行为
刑法规制必要性
贪污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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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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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纯受贿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刑法第394条之理解与适用
刘俊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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