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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论证及其存在的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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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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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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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59-6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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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论证的难点在于对各种抉择进行充分证明并确实以理服人,刑法论证尤其如此。尽管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实务活动中,"论证"一词不绝于耳,但从法律论证理论角度正面分析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并探讨刑法论证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的,尚属鲜见。有鉴于此,本文从刑法论证及其特征、刑法论题、刑法论证活动、刑法论证的融贯性要求、刑法论证责任及刑法论证的理论导向等六大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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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论证
方法论
刑法研究
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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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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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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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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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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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40-4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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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传统语境下刑法解释“价值无涉”的特性不同,网络时代刑法解释呈现出价值判断介入过多的特点,虽然其有效回应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诉求,但也埋下了“新刑法工具主义”的法治隐患。从原因论的角度来说,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初衷在于弥合高速变动的社会情势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差距,但在刑事政策过度司法化、刑法解释论的内在缺陷等因素驱使下逐渐异化。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既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自身原因,因此解决路径也需要兼顾两者。在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导向下,应当树立刑罚有限主义的理念,重视立法层面犯罪化的内容与限度,整合司法层面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适用,进而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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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解释
刑事法治现代化
刑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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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 crim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rule of law
criminal law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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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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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
被引量:2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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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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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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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0-140,12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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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7BX02)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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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存在诸多问题。两种解释论不仅缺乏明确、客观的区分标准,而且未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被接受的方案。同时,两种解释论的争论似乎已经偏离形式与实质的基本语义范畴。其实,两种解释论涉及的本质论题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符合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及时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沼泽",转而寻求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结合。这不仅是法哲学和哲学范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背景下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破除对解释者个人权威的迷信,倡导在开放性结构中寻求可接受性的解释结论,才是解释者喧嚣过后应该追寻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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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刑法论证
开放性
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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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ory of Form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Criminal Law Argumentation
Openness
Accep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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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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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理论体系的开放发展——基于民意的建构性论证
被引量:1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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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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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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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7-11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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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递进式
抗辩式与耦合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批准号:10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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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刑法理论体系将产生革命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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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意
刑法论证
法律受众
合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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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ublic Opinion, Legal Argumentation, Law Embracers, Appeal of R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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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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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误解澄清与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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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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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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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41-4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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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曾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但仔细考察,则会发现双方的观点差异甚微。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均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均采纳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均受文义解释的约束且拒绝类推解释。双方在不同层面进行论战,存在诸多误解。应走出这种无意义的争论,认识到解释结论的差异源于每个解释者的信念体系和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这种差异在疑难案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是刑法解释无法克服的,应诉诸刑法论证加以解决。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哲学根基有所不同,解决具体案件的思路也存在差异。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仅采用刑法解释就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不必再动用刑法论证;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应结合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方法,运用主体间性思维解决刑法适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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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刑法论证
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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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m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criminal law demonstration
intersu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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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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