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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论视野中的刑罚合法性——读帕夫利克教授的报应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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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洋 王立强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99-105,共7页
在Pawlik教授看来,刑法中真正的不法是指公民违反了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义务,刑罚正是通过确证享有自由与履行忠诚义务之间关联性,将法作为法进行恢复,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报应。这对国内刑法学的最大的启发,不是要在犯罪论上以"公... 在Pawlik教授看来,刑法中真正的不法是指公民违反了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义务,刑罚正是通过确证享有自由与履行忠诚义务之间关联性,将法作为法进行恢复,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报应。这对国内刑法学的最大的启发,不是要在犯罪论上以"公民的不法"来缩减不法与罪责的区分,而是要在刑罚论上强调报应主义的取向,因为预防犯罪是刑罚执行或刑罚实现后的效果,并且不确定、不可证,它不是施加刑罚时所能决定的,也就不能作为刑罚的合法性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论 刑罚合法性 报应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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