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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之提倡——以《刑法》第240条与第241条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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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晨 马浩予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3期50-62,共13页
近期,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案件刑罚适用问题的讨论较为激烈,其中提倡对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高刑罚”的观点获得较多关注。该观点既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中发挥刑罚的积极性的体现,也是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表达。积... 近期,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案件刑罚适用问题的讨论较为激烈,其中提倡对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高刑罚”的观点获得较多关注。该观点既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中发挥刑罚的积极性的体现,也是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表达。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常识主义刑法观并不冲突。积极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可以适度的介入生活,适度的犯罪化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规律。应肯定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在法理层面贯彻法益保护原则、兼顾刑法谦抑性、落实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同时存在刑法规范文本的支持。对拐卖妇女罪是否在司法层面“加重处罚”的问题,应发挥司法的谦抑性对“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谨慎判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否在立法层面“提高刑罚”的问题,应秉持实质的法益保护原则,在法益并未改变、刑期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时,不应贸然通过立法予以“修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提高 加重处罚 积极主义刑法观 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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