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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制度对调节刑罚过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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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健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42-45,共4页
减刑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减刑从性质上理解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在适用上必须严格符合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文章通过梳理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刑罚过剩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减刑制度对调节... 减刑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减刑从性质上理解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在适用上必须严格符合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文章通过梳理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刑罚过剩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减刑制度对调节刑罚过剩的作用,揭示刑罚过剩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只有将减刑和刑罚过剩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机地进行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刑性质 适用条件 刑罚过剩 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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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动态化及其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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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振国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91-96,共6页
为实现刑罚的最大社会效益,避免刑罚过剩或刑罚不足,刑罚执行必须动态化。宣告刑是刑罚执行的逻辑起点,其关注的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关注的主要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解决的是犯罪人与刑罚的问... 为实现刑罚的最大社会效益,避免刑罚过剩或刑罚不足,刑罚执行必须动态化。宣告刑是刑罚执行的逻辑起点,其关注的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关注的主要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解决的是犯罪人与刑罚的问题。对刑罚执行动态化进行历史考察,其发展趋势是从报应刑走向目的刑,目的刑是刑罚执行动态化的理论基础。刑罚执行动态化的原因主要是刑罚个别化、刑罚经济性、刑罚人道。刑罚执行动态化实现的法律机制有不定期刑、罚金易科自由刑、罚金减免、刑罚变更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赦免)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执行 动态化 目的刑 刑罚过剩 刑罚不足 刑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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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要件解构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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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隹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6-65,共10页
受制于同类法益的约束,基于对体系解释的坚持,同时为了合理界分骗取金融票证罪与信用证诈骗罪,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信用证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相应的,应在非法占有目的之统摄下阐释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使用伪造... 受制于同类法益的约束,基于对体系解释的坚持,同时为了合理界分骗取金融票证罪与信用证诈骗罪,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信用证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相应的,应在非法占有目的之统摄下阐释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之所以罪质适格,在于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质因果力,能够常态性引发财产法益损害。由此,不能形式化理解骗取信用证,需结合项前规定和同类解释规则,将之补正解释为骗取信用证并按其本来用途使用从而骗取财物。囿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有期徒刑+罚金+罚金”的刑罚结构导致了刑罚过剩,难以契合罪刑均衡原则,因而在进行立法修正之前,需要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单位内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判处低额罚金或不判处罚金予以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信用证 实行行为 单位犯罪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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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免刑实践的检视和理性证立--以某省五年判决为样本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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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红 范玉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8-124,共7页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驾"免刑实践的诸多因素,而顺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缩减刑罚化的负效应和对抽象危险犯的妥协性正义,要求扩大"醉驾"免刑实践。扩大免刑实践需要根据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量刑情节进行实质性和系统性解读,并完善文书说理以搭建"醉驾"免刑司法综合实践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免予刑事处罚 运作机制阻隔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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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再界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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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5-49,共15页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罪刑阶梯"的量刑标准,其中,原点报应是实现预防犯罪之目标所需的刑罚量,其不在于架设罪、责、刑之间的阶梯,而是根据数额或情节对预防刑进行适度考虑,以免出现惩罚报应带来的刑罚过剩现象。而罪刑阶梯的架设,需要重视罚金等财产刑对实现量刑公正的意义。以原点报应实现犯罪预防和以财产刑架设罪刑阶梯,应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之法定刑的内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量刑标准 原点报应 罪刑阶梯 计赃量刑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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