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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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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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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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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9年第8期87-9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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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14BFX042)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刑行交叉问题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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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时代已翩然而至,带来诸多变化和挑战,应慎重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的刑事风险。智能机器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作为受刑事处罚的主体,其刑事责任呈现两面性的特征。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或操作者故意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刑事责任应由开发者和操作者作为直接正犯来承担。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和操作者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危害结果,视其是否违背预见义务以及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或按意外事件处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应在法律制度框架的约束和指引下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在智能机器人研发应用的风险性与刑事归责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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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
刑责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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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lligent robo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cope of crimin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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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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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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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胡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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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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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0-4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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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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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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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能力
刑责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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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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