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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兜底职权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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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伟能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4-91,共18页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机构教义学体系建构的基石之一。兜底条款的意涵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需要明晰和限定。迄今为止,我国对全国人大兜底职权的经验研究和规范建构均有不足。以《宪法》第62条为核...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机构教义学体系建构的基石之一。兜底条款的意涵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需要明晰和限定。迄今为止,我国对全国人大兜底职权的经验研究和规范建构均有不足。以《宪法》第62条为核心,基于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可以在全国人大职权体系中对兜底职权进行消极界定和积极界定。通过消极界定,可以将基于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性决定、全国人大列举职权的发展性权力、《宪法》在第62条之外规定的全国人大权力、其他国家机构的宪定职权等排除在兜底职权的规范内涵之外。通过积极界定,可以将在宪法列举职权中无法容纳而又具有远景性、总体性的重大事项决定,宪制改革试验,填补宪法未预见的制度空白等作为行使兜底职权的可能情形,为全国人大应对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保证其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兜底条款 全国人大 立法性决定 重大事项决定权 列举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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