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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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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证据科学》 CSSCI 2012年第2期165-176,共12页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辨认笔录 列队辨认 照片辨认 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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