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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刘海洋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与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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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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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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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第3期105-10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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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学者认为 ,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 ,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 ,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 ,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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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刘海洋案件
刑法适用
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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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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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刘海洋伤熊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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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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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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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森林公安》
2002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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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2年2月24日,大学生刘海洋因伤熊案被警方拘留.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刘海洋对动物怀有浓厚的兴趣,为了证实狗熊是否嗅觉灵敏,他先后两次向北京动物园熊山投掷装有浓酸、火碱的饮料瓶,造成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严重灼伤,失去正常的生活能力.黑熊、马熊和棕熊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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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刘海洋伤熊案件
野生动物保护
公安机关
刑法
绿色环保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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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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