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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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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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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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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1-4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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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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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政府规章
执行性立法
设定行政处罚
创制损益性规范
冲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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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ocal Government Rules
Executive Legislation
Sett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reation of Norms of Reducing Interests
Conflic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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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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