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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创新损害分析——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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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中首次尝试引入创新损害分析,但相关论证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呈现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案例的成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可将滥用行为的创新损害类型化为“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和“非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的二分构造。对于数字平台基于促进创新的抗辩主张,应结合个案情况采取“实质性创新”标准,通过判断所涉“创新”行为是否会导致市场的长期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以审查抗辩事由成立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新损害理论 实质性创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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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合并的创新损害评估与救济--基于中国经营者集中执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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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畅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3期1-15,共15页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要求将创新要素融入经营者集中审查,但相应的操作性规定付之阙如。在中国经营者集中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将横向合并的创新问题转化为研发竞争问题,认定合并后实体因研发竞争减弱,可能单方...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要求将创新要素融入经营者集中审查,但相应的操作性规定付之阙如。在中国经营者集中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将横向合并的创新问题转化为研发竞争问题,认定合并后实体因研发竞争减弱,可能单方面实施减少研发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时间等行为损害创新,由此形成了“排除、限制研发竞争”的创新评估标准。相应的附条件救济措施既包括以剥离研发资产为主的结构性救济,也包括承诺研发独立、维持研发强度等行为性救济。结合美欧经验和经济学理论,当前的执法标准在市场份额等旧指标之外,有必要引入有关研发能力的新指标去刻画研发竞争格局。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定性与定量两类方法,充分评估创新损害的动机与后果,同时综合考虑创新效率的抵销作用,最终合理得出合并损害创新的结论。针对创新损害救济过度“结构化”的趋势,应以灵活可逆的行为性救济措施作为恢复研发竞争的主要手段,避免剥离措施损害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横向合并 创新损害 研发竞争 附条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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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目标在《反垄断法》上的定位与实现——兼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条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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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173-185,共13页
在反垄断法上,创新与竞争双向互动。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的底层运行机制——竞争来促进创新,创新亦会促进竞争。创新目标是反垄断法目标谱系中的关键构成,它是效率目标的子目标,内含于效率目标当中。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明文确... 在反垄断法上,创新与竞争双向互动。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的底层运行机制——竞争来促进创新,创新亦会促进竞争。创新目标是反垄断法目标谱系中的关键构成,它是效率目标的子目标,内含于效率目标当中。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明文确立效率目标的情况下,修法时,没有必要且不应当将"鼓励创新"写入《反垄断法》第1条。"鼓励创新"入不入法都不会对《反垄断法》促进创新功用的发挥产生实质影响。入法反倒可能会引起不同目标在解释与适用上的混乱。真正需要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是,疏通《反垄断法》确立的"正向激励""反向遏制"这两条创新实现之路。具体而言,在个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法院应当从定性、定量的维度深入考察竞争行为的创新效果,缓解创新豁免等制度在反垄断实践运用中的困境;另一方面,应当准确解释《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17条等条文中的"禁止"一词,切实保障《反垄断法》创新功能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新目标 正向激励 创新豁免 反向遏制 创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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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型并购创新效应的反垄断审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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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1-140,共10页
数据驱动型并购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聚合数据。平台滥用数据力量形成的竞争优势可能会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反垄断法》明确将并购行为对创新的影响列为并购审查的关键考量因素,但如何构建数据驱动型并购创新效应反垄断审查... 数据驱动型并购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聚合数据。平台滥用数据力量形成的竞争优势可能会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反垄断法》明确将并购行为对创新的影响列为并购审查的关键考量因素,但如何构建数据驱动型并购创新效应反垄断审查的理论分析框架仍是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地方。应当以《反垄断法》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为指引,构建针对并购创新效应的二元审查路径。在初步审查阶段,应秉持数据中心主义的理念审查并购指向的数据是否特定、是否构成关键投入、是否可替代。在深入审查阶段,应从内、外两个向度分别审查并购对创新的影响。对于需要附加限制性条件以消除潜在创新损害的数据驱动型并购,应完善以开放数据为中心的行为救济方案体系,防止创新损害的发生,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驱动型并购 数据封锁 二元审查 创新损害 开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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