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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创新损害分析——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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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中首次尝试引入创新损害分析,但相关论证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呈现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案例的成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可将滥用行为的创新损害类型化为“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和“非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的二分构造。对于数字平台基于促进创新的抗辩主张,应结合个案情况采取“实质性创新”标准,通过判断所涉“创新”行为是否会导致市场的长期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以审查抗辩事由成立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新损害理论 实质性创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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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创新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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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翔 《法学》 2024年第8期157-175,共19页
经济学研究表明企业并购会影响创新,反垄断法的并购审查制度应在既有的竞争影响评估中融入创新影响分析,而其关键在于构造创新竞争损害理论。考察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创新竞争损害理论历经了两个发展阶段,具象化为内部创新竞争减... 经济学研究表明企业并购会影响创新,反垄断法的并购审查制度应在既有的竞争影响评估中融入创新影响分析,而其关键在于构造创新竞争损害理论。考察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创新竞争损害理论历经了两个发展阶段,具象化为内部创新竞争减损、外部创新竞争减损和整体创新竞争减损三种损害类型。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体系化、制度化评估并购的创新影响,还须依循以下思路建构基本分析框架:首先,根据并购主体重叠的创新领域等情况开展创新筛查,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重点明确创新所影响的当前市场及未来市场范围;其次,依照并购影响创新的不同方式,区分“现有产品—管线产品”“管线产品—管线产品”“研发管线—研发管线”三种并购类型,并有侧重地分析是否存在前述创新竞争损害类型;最后,对于企业可能主张的创新效率抗辩,审查是否满足能够传递给消费者、为并购所特有和可验证性三个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并购反垄断审查 创新影响分析 创新竞争损害理论 创新效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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