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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孙明泽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0期105-111,共7页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我国初查阶段电...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制应当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初查阶段严格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明确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和对象,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规定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产生的后果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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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初查阶段
电子数据
收集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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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研究--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
1
2
作者
段亚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7-26,共10页
依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具有电子数据初查权。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不能使用强制侦查措施。但由于程序规范上的失位、措施运用不当等原因,初查阶段...
依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具有电子数据初查权。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不能使用强制侦查措施。但由于程序规范上的失位、措施运用不当等原因,初查阶段电子数据的收集呈现出立法衔接不畅、类型界限不清、收集方式笼统等问题。追本溯源,应归因于目的与手段的比例失衡。基于比例原则的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相关要求,应从明确初查程序法律地位的妥当性、明确初查中任意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调查核实权益保护的均衡性等方面促进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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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初查阶段
电子数据
侦查措施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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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初查阶段应大胆地适用传唤措施
3
作者
张莎
《检察实践》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在司法实践中,对立案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可以适用传唤措施没有异议,但对立案前的初查对象能否适用传唤,争议较大,导致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一、在刑诉法中,传唤被放在第二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立案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可以适用传唤措施没有异议,但对立案前的初查对象能否适用传唤,争议较大,导致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一、在刑诉法中,传唤被放在第二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之后,而一般立案后,被查对象就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可以被人理解成传唤只能在立案后使用,而在立案前对被查对象就不能适用,由于这种认识,许多侦查人员在案件的初查阶段不敢对被查对象使用传唤这一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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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传唤
初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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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初查阶段私人参与电子数据收集问题研究
4
作者
孙明泽
《公安研究》
2019年第9期25-30,43,共7页
电子数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初查阶段是获取刑事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的重要阶段,私人向初查机关提供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也是部分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初查阶段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可有效...
电子数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初查阶段是获取刑事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的重要阶段,私人向初查机关提供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也是部分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初查阶段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可有效促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避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初查阶段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情形主要包括控告人、举报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还包括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不同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行为应当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这是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特定性原则的要求。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应当受到以下程序规制:私人主体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收集电子数据,不得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形式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如果私人主体采取违法手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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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初查阶段
私人主体
刑事电子数据
收集
人权保障理论
原文传递
大数据调查法律规制研究
5
作者
韩纯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62-969,共8页
数字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变革,大数据调查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更为客观、精确地证明犯罪过程的材料,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严重依赖,限制公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但大数据调查在理论研究与实务...
数字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变革,大数据调查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更为客观、精确地证明犯罪过程的材料,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严重依赖,限制公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但大数据调查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之举。针对此种情况,在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与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确认大数据调查的合法地位,明确其启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保障数据主体的相关权利,并通过合理有效的监督、救济程序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现在法律框架内对大数据调查的进一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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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初查阶段
大数据调查
隐私
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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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孙明泽
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0期105-111,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研究”(19BFX090)。
文摘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制应当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初查阶段严格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明确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和对象,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规定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产生的后果的救济。
关键词
初查阶段
电子数据
收集
程序规制
分类号
DF79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研究--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
1
2
作者
段亚林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7-26,共10页
文摘
依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具有电子数据初查权。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不能使用强制侦查措施。但由于程序规范上的失位、措施运用不当等原因,初查阶段电子数据的收集呈现出立法衔接不畅、类型界限不清、收集方式笼统等问题。追本溯源,应归因于目的与手段的比例失衡。基于比例原则的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相关要求,应从明确初查程序法律地位的妥当性、明确初查中任意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调查核实权益保护的均衡性等方面促进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范化。
关键词
初查阶段
电子数据
侦查措施
比例原则
Keywords
Pre-investiga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vestigative Measures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初查阶段应大胆地适用传唤措施
3
作者
张莎
机构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文摘
在司法实践中,对立案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可以适用传唤措施没有异议,但对立案前的初查对象能否适用传唤,争议较大,导致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一、在刑诉法中,传唤被放在第二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之后,而一般立案后,被查对象就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可以被人理解成传唤只能在立案后使用,而在立案前对被查对象就不能适用,由于这种认识,许多侦查人员在案件的初查阶段不敢对被查对象使用传唤这一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传唤
初查阶段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初查阶段私人参与电子数据收集问题研究
4
作者
孙明泽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出处
《公安研究》
2019年第9期25-30,43,共7页
基金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研究”(19BFX090)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英国通讯数据提取程序研究”(2016XZXS-002)
+1 种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通讯数据截取程序规制研究”(FXY2019019)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文件的制定问题研究”(CYB7091)的研究成果。
文摘
电子数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初查阶段是获取刑事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的重要阶段,私人向初查机关提供电子数据或者案件线索也是部分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初查阶段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可有效促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避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初查阶段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情形主要包括控告人、举报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还包括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在初查阶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不同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的行为应当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这是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特定性原则的要求。私人主体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应当受到以下程序规制:私人主体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收集电子数据,不得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形式收集刑事电子数据。如果私人主体采取违法手段收集刑事电子数据,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关键词
初查阶段
私人主体
刑事电子数据
收集
人权保障理论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大数据调查法律规制研究
5
作者
韩纯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62-969,共8页
文摘
数字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变革,大数据调查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更为客观、精确地证明犯罪过程的材料,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严重依赖,限制公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但大数据调查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之举。针对此种情况,在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与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确认大数据调查的合法地位,明确其启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保障数据主体的相关权利,并通过合理有效的监督、救济程序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现在法律框架内对大数据调查的进一步规制。
关键词
大数据
初查阶段
大数据调查
隐私
合理期待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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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
孙明泽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研究--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段亚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初查阶段应大胆地适用传唤措施
张莎
《检察实践》
2001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初查阶段私人参与电子数据收集问题研究
孙明泽
《公安研究》
2019
0
原文传递
5
大数据调查法律规制研究
韩纯
《争议解决》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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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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