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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书中的审判推“理”模式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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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平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2期15-42,共28页
传统中国的审判推“理”迥异于现代西方式法律推理,但却与当下中国法官审判思路具有相关性。以唐代判书为例管窥,可析分出推理模式框架为“问(查)明事实—析理—辨理—权理—案验律文—权断—裁判”。推断过程以说“理”为中心,关键在... 传统中国的审判推“理”迥异于现代西方式法律推理,但却与当下中国法官审判思路具有相关性。以唐代判书为例管窥,可析分出推理模式框架为“问(查)明事实—析理—辨理—权理—案验律文—权断—裁判”。推断过程以说“理”为中心,关键在辨明事实中所含之事理、伦理、法理、情理等殊理,通过行“权”(权变)以解决其中存在的诸理不洽、冲突,进而做出最合理的裁判。审判不必完全依照法条,法律以法理的形式参与其中,扮演“殊理”之一的角色,成为权理、权断时的参考项。以上模式虽不同于当下对法官依“法”判案的原则性要求,但却同样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且能更好地顺应国人的价值诉求并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之观照当前日益多见于判决的天理、人情等表述和诉求并为之进一步规范提供启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理 判书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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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判书的司法文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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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婷婷 邴广川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65-67,共3页
唐宋两朝乃传统中国法律集大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官员由法吏向儒吏转变的重要时代。唐代的判词多为拟判,而宋代纠正了拟判脱离实际的弊病,实判之风由此盛行。两朝虽然在判书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就判词实质而言,制判者的思维方式却同出一... 唐宋两朝乃传统中国法律集大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官员由法吏向儒吏转变的重要时代。唐代的判词多为拟判,而宋代纠正了拟判脱离实际的弊病,实判之风由此盛行。两朝虽然在判书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就判词实质而言,制判者的思维方式却同出一辙:在法律明确、稳定、统一的条件下,均采用"罪行法定主义"的裁判方式,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司法官会对情、理、法融会贯通,最终达到"情法两平"的断案至高境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宋判书 罪行法定 情法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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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十批判书》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3
作者 卜庆华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2期123-128,共6页
郭沫若的《十批判书》写于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四四年,全书除《后记》外,共收十篇论文。作者除对他以往的古代社会性质的研究作了新的总结外,主要是探讨先秦诸子的思想渊源和流派及其演变,重点研究的有儒、墨、道、法、名等家。
关键词 判书 古代社会 九四 至一 工商业者 申不害 甫田 儒家八派 春秋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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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批判书
4
作者 杨文丰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5年第8期84-84,共1页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 癸巳的立春,北京又被浓浓的雾霾严实覆盖。春,被挡在城外。这个春天,最不能算作春天,中国国土的许多版图,都被锁入雾霾。雾霾内,...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 癸巳的立春,北京又被浓浓的雾霾严实覆盖。春,被挡在城外。这个春天,最不能算作春天,中国国土的许多版图,都被锁入雾霾。雾霾内,是大地上艰于呼吸的人。血红的太阳还未完全西沉,天安门城楼上伟人像犀利的眼睛,已望视对面纪念堂里沉睡的身影。遮天的雾霾已留下数亿中国人空茫忧恐的目光。雾霾使中国的生态环境引起了世界的热切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书 天安门城楼 基本生存权利 人类中心主义 哲学世界观 大气圈 凭什么 攻玉 文化素质 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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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众的诉讼与官府的审理——读《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几点认识
5
作者 许怀林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2,共12页
“好讼”是宋代比较普遍的民情,这一现象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具体印证。凭借大量的案例,再联系历史实情,可知“好讼”源于官吏贪腐、豪强奸恶,也是民众学法懂法、有文明维权意识的表现。江西农耕经济旺盛,耕地紧俏,因而争夺田产所... “好讼”是宋代比较普遍的民情,这一现象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具体印证。凭借大量的案例,再联系历史实情,可知“好讼”源于官吏贪腐、豪强奸恶,也是民众学法懂法、有文明维权意识的表现。江西农耕经济旺盛,耕地紧俏,因而争夺田产所有权的讼案很多。审理纠纷时因官员品德才干差异,有的贪财,甚至“自紊其法”,遂判决不公正。诸多关于教化与刑罚并举的判词,启发我们加深对《白鹿洞书院揭示》的理解,朱熹强调圣贤教人之道,也告诫生徒若不听教育,必将实施“学规”,予以惩罚。《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研究断代史、社会史、法制史等的珍贵资料,至今不失其借鉴警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 《名公清明集》 “在上者自紊其法” 民众学法 “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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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无子立嗣法律问题研究——以并继书判为中心
6
作者 周楚婷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1期74-79,共6页
立嗣是传统中国家庭无男性子嗣时传承要事,同为近世汉族政权,宋朝秉持夫亡妻在从其妻的原则,嗣父母择选嗣子时自由度较高。明朝时孀妇立继权先限缩后放宽,并将适格承继者顺序法定化,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打破宋朝择继的自由选择权。明初... 立嗣是传统中国家庭无男性子嗣时传承要事,同为近世汉族政权,宋朝秉持夫亡妻在从其妻的原则,嗣父母择选嗣子时自由度较高。明朝时孀妇立继权先限缩后放宽,并将适格承继者顺序法定化,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打破宋朝择继的自由选择权。明初宗族势力的强大和礼制的渗透,致使士大夫修法时有强制立嗣倾向,同时明确禁止异姓承嗣。宋、明两代士大夫作出并立双嗣裁决是在理学指导下的经权司法实践,综合考虑情理法后妥协为之。宋代并继书判表现为存在异姓承继人的并立、维护前嗣子的妥协并立两种情况;明代为调和应继、爱继的并立,亲族为争产签立合同并继两种。因身份承继与财产继受紧密关联,致使并继虽有救急之功,却易埋下日后争产的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明 立嗣 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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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7
作者 田鸾锴 梁常萱 《宜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2-36,共5页
宋代户绝继承法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户绝之家财产继承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与严密。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分析可知,依身份不同,寡妻、女儿、继子等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寡妻改嫁丧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嫁妆除外;寡... 宋代户绝继承法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户绝之家财产继承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与严密。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分析可知,依身份不同,寡妻、女儿、继子等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寡妻改嫁丧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嫁妆除外;寡妻守志享有不完整的继承权。继子的财产继承权受身份影响,立继子继承权等同于亲生子,命继子继承权受到比例与数额限制,且在有女儿时进一步受限。在室女、归宗女与出嫁女的继承权依次递减,且在有命继子时被进一步削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户绝之家 财产继承 《名公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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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立继案件处理浅析
8
作者 汪佳玲 路瑶 《华章》 2024年第12期0129-0131,共3页
立继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维系家族延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立继”,即将他人之子立为己子,以保全家业、使祖宗之享祀不断绝。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主要研究收录在卷七、卷八中关于立继案件的判词。选取37篇判词对每个案件的... 立继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维系家族延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立继”,即将他人之子立为己子,以保全家业、使祖宗之享祀不断绝。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主要研究收录在卷七、卷八中关于立继案件的判词。选取37篇判词对每个案件的案由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出理官们审理案件时遵循的原则,总结理官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得出,宋代的理官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天理、法意和人情三者关系的把握,并且始终以维系家族稳定继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还秉承着和族睦亲、调处纷争、息讼为上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继 立继案件 《名公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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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判体公案小说编刊的知识语境及其认识价值
9
作者 涂秀虹 《文艺理论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2-61,共10页
明代公案小说以《廉明公案》为典范,形成了书判体公案小说的类型特征。学界对公案小说的文学价值评价较低,根本原因在于囿乎后设的审美尺度。书判体公案小说是在明代儒学平民化、法律知识普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应和了社会思想潮流,同... 明代公案小说以《廉明公案》为典范,形成了书判体公案小说的类型特征。学界对公案小说的文学价值评价较低,根本原因在于囿乎后设的审美尺度。书判体公案小说是在明代儒学平民化、法律知识普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应和了社会思想潮流,同时迎合了特定的意识形态规训,因而在官方和民间得到了认可。书判体公案小说在叙事上接续宋代私情公案的文学传统,但在审美意趣上贯穿司法知识而强化了司法属性,形成不同于其他类型小说的鲜明理趣。因此,书判体公案小说知识性与叙事性相结合而具认识价值和教育价值,是其独特的历史印记,也是其独有的美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案小说 知识学 余象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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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
10
作者 史晔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7期4046-4052,共7页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宋代更是极为重视家庭职能的王朝。《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从中可以窥探出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宋代家庭同居共财,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的基本单位;重...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宋代更是极为重视家庭职能的王朝。《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从中可以窥探出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宋代家庭同居共财,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的基本单位;重视田产土地,是组织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注重思想教化,是为政府输入人才的基本单位;同时还是调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极佳场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宋代家庭 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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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诉讼观念探析——以“争业类”案件为例
11
作者 王明祥 《西部学刊》 2023年第6期161-164,共4页
古代中国的诉讼观念虽以“无讼”思想中的“厌讼”“息讼”为主,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据,南宋时期百姓为了利益到官府投状,不接受官府的调处而坚持诉讼;官府重视百姓的诉讼,公正审理,支持百姓有冤屈的诉请。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诉讼观念 息讼 健讼 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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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地方政府对属官的管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12
作者 赵梓懿 《今古文创》 2023年第12期73-79,共7页
宋朝的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构建得精致而繁复,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和严密程度又为历代所不及,法制化进程亦不断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有序运转,社会与文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经济空前的繁荣。然而,地方的发展与社会的... 宋朝的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构建得精致而繁复,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和严密程度又为历代所不及,法制化进程亦不断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有序运转,社会与文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经济空前的繁荣。然而,地方的发展与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地方政府所配备的广大中下层属官,是他们具体执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决策,保障了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转。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中心,尝试通过分析宋朝地方政府属官管理的特点、方式方法及存在的问题,来启发当今地方政府对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的一点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朝 《名公清明集》 地方政府 属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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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蔡杭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13
作者 郭东旭 李婕 《宋史研究论丛》 2007年第1期277-286,共10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中后期地方官员审理案件判词的分类汇编。这些书判既可展现宋代法律在社会中的操作状况,也可以折射出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所以是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律的重要文献。而称"名公"者,多系当时为官的理学名流,...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中后期地方官员审理案件判词的分类汇编。这些书判既可展现宋代法律在社会中的操作状况,也可以折射出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所以是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律的重要文献。而称"名公"者,多系当时为官的理学名流,蔡杭就是其中的重要一员。蔡杭(1193~1259),字久轩,是福建建阳蔡氏家族"五代九儒"之一。他幼承家学,博通经义,在宋理宗时官至参知政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思想探析 脊杖 官鬼 判书 无讼 邻州 编管 程仁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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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遗嘱继承 被引量:4
14
作者 黄启昌 赵东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8-43,共6页
宋代不仅“户绝”有遗嘱继承,而且“非户绝”也同样存在遗嘱继承。《清明集》中记载的大量关于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实证了宋代遗嘱继承绝非个别现象,并非局限于“户绝”,而是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与前代相比,宋代遗嘱继承制度进... 宋代不仅“户绝”有遗嘱继承,而且“非户绝”也同样存在遗嘱继承。《清明集》中记载的大量关于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实证了宋代遗嘱继承绝非个别现象,并非局限于“户绝”,而是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与前代相比,宋代遗嘱继承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和规范化,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其一直处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遗嘱继承纠纷的原则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宋代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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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被引量:15
15
作者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7-65,共9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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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旌表政策对民间“割股”陋俗的影响——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旌表文告为中心 被引量:4
16
作者 潘荣华 杨芳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56-161,共6页
割股疗亲滥觞于唐,两宋时期蔚然成俗。宋政府对割股疗亲的大力旌表,直接刺激了人们的割股欲求,使割股疗亲逐渐脱离"治病""尽孝"轨道,呈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南宋官府文告和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真德秀等... 割股疗亲滥觞于唐,两宋时期蔚然成俗。宋政府对割股疗亲的大力旌表,直接刺激了人们的割股欲求,使割股疗亲逐渐脱离"治病""尽孝"轨道,呈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南宋官府文告和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真德秀等地方官旌表割股疗亲的5篇文告,是政府旌表割股疗亲的真实记录,有力地证明了旌表政策与民间陋俗的暗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宋代 旌表政策 割股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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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判体公案小说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文体演变 被引量:4
17
作者 杨绪容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0-116,131,共8页
明书判体公案小说集很值得注意。但它们的编刊年代大多不明,因此难以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探讨。根据成书时间和撰述情况,《诸司公案》标榜为《廉明公案》的续书,而《明镜公案》又标榜为《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 明书判体公案小说集很值得注意。但它们的编刊年代大多不明,因此难以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探讨。根据成书时间和撰述情况,《诸司公案》标榜为《廉明公案》的续书,而《明镜公案》又标榜为《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的续书,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简单。通过文字比勘,《详刑公案》应当是《律条公案》和《详情公案》的源头,《律条公案》和《详情公案》很可能都是根据《详刑公案》各自改编而成,只是《详情公案》比《律条公案》与《详刑公案》更接近。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讨论了这批书判体公案小说的文体特征,分析了它们在公案小说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公案小说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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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被引量:2
18
作者 初晓旭 王壹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71-74,共4页
南宋时期,赘婿作为妻家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身为异姓,与妻之家族没有宗法血缘上的联系,非但不能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且在妻家财产的继承上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作为中国古代宗法制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赘婿的社会地位和... 南宋时期,赘婿作为妻家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身为异姓,与妻之家族没有宗法血缘上的联系,非但不能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且在妻家财产的继承上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作为中国古代宗法制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赘婿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不仅受到传统习惯的限制,而且在很长时间内,法律对其也未加承认,其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中未曾被加以规定,这使得赘婿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其妻。但是,这种忽视赘婿劳动与贡献的做法是与实际的生活需要相违背的,因此,有宋一代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赋予赘婿对于妻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继承权。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主要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获得,司法官员在裁断此类案件时还会参酌事实情理加以权衡审定,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法律与情理并重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清明集》 南宋赘婿 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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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7
19
作者 陈锐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6-47,共12页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带有整体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整体论的法律观、整体论的司法观以及整体论的法律方法论。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西方的分析性思维模式相比,并不显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逻辑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法律方法 《名公清明集》 法律论证模式 演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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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书判拔萃科的设置、沿革及其影响 被引量:5
20
作者 金滢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7-49,共13页
书判拔萃科是吏部继平判入等科之后设置的第二个科目,与平判入等科有明显的区别,起初是制举科目,大足元年以后吏部始设此科,虽不及博学鸿词科崇重,及第人数也不及平判入等科多。士人以拔萃科及第释褐,授官的高低、清浊并不看重此前的进... 书判拔萃科是吏部继平判入等科之后设置的第二个科目,与平判入等科有明显的区别,起初是制举科目,大足元年以后吏部始设此科,虽不及博学鸿词科崇重,及第人数也不及平判入等科多。士人以拔萃科及第释褐,授官的高低、清浊并不看重此前的进士、明经或者门荫等出身因素,主要看参加拔萃科考试的等第。但以拔萃科及第迁转时,所授官要看前任官的职望和品阶,以及拔萃科等第的高低,与其最初是否以进士、明经或门荫出身的关系不是很明显,进士兼拔萃科出身在士人迁转中优于明经兼拔萃科。不过,以制举、门荫兼拔萃科及第迁转中央官者,却要优于前进士、明经兼拔萃科出身者,多为京县尉、拾遗等最为清显的基层官和中层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 吏部科目选 拔萃科 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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