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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制度及其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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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思萌 《交大法学》 2023年第4期133-147,共15页
为求促法律适用之统一,民国时期制定有“变更判例”之制度。如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颁布的《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等文件,规定若案件裁判与先例有异,可以召开变更判例会议。常见的变更判例理由... 为求促法律适用之统一,民国时期制定有“变更判例”之制度。如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颁布的《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等文件,规定若案件裁判与先例有异,可以召开变更判例会议。常见的变更判例理由包括旧例与立法旨意不符、留存旧例将造成适用混乱等,但鲜见有变更之实践。囿于变更判例程序严格,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常“以立替改”,通过创设新的判决例或解释例、废止旧例等方式,虽未对判例进行变更,然在实质上起到了变更判例之效果。“北平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委员会曾尝试变更判例,但是覆盖面小、持续时间短,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和拘束力,所变更之判例未能得到承认。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之实践在正当性、拘束力和溯及力上,缺乏明确的定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例 变更判 解释 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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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刑事司法创制探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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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玮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6期154-159,共6页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法律相对稳定然而并不完备,导致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为了有效适用法律,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通过司法创制的形式确立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成为这一时期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法律相对稳定然而并不完备,导致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为了有效适用法律,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通过司法创制的形式确立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成为这一时期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这种体现司法权本质的司法创制具有拘束个案的效力,并起到统一法律的作用,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刑事法 司法创制 判决例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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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之外: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复调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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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何思萌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543-1560,共18页
民国时期的裁判文书公开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发行的司法公报及审判机关出版的刊物上。这些刊物上所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选取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是当时法学研究的一手材料。此类裁判文书公布后,引起了多方关注,... 民国时期的裁判文书公开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发行的司法公报及审判机关出版的刊物上。这些刊物上所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选取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是当时法学研究的一手材料。此类裁判文书公布后,引起了多方关注,地方司法公报转载中央发布的判例要旨、法学家收集汇编裁判文书、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援引案例,形成了由多层级法律机关、多类型法律职业共同参与的“复调叙事”。在发挥判例的审判指导功能之外,裁判文书的公开建构起了中央与地方、审判机关与法律研究者对部分典型案件的共识,使裁判文书的书写风格完成近代化转向,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有效地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与国家司法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公报 裁判文书公开 判决例 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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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为法律审?——近代中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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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5-35,共11页
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 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审法院仍不时审查事实问题,一方面,第三审为法律审的原则受到日本最近立法的冲击;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质量堪忧,第三审法院并为事实审乃不得已而为之。南京国民政府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后,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导致最高法院不堪重负,不得不向法定原则回归,“厉行法律审”;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指出,这是一个“缓进”的过程。研究第三审为法律审的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实践与妥协,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司法改革也有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审判机关 第三审 法律审 事实审 判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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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谁主——清末民初主婚权制度变革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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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祎茗 《原道》 CSSCI 2016年第1期248-261,共14页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婚姻成立和问责制度以尊长主婚权为核心,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伦常合理性和维护婚姻稳定性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导致父母包办婚姻,忽视当事男女的个人意志。从清末到民国,特别是民国初年,在西方个人本位法学理...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婚姻成立和问责制度以尊长主婚权为核心,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伦常合理性和维护婚姻稳定性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导致父母包办婚姻,忽视当事男女的个人意志。从清末到民国,特别是民国初年,在西方个人本位法学理论的冲击下,移植法制试图确立当事男女个人意志在婚姻成立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渐次否定尊长(父母)的主婚权。这一做法引发了法律内部的矛盾和法律同社会习惯的冲突,直到今天仍值得充分省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婚权 婚姻问责 大理院判决例 社会习惯 婚姻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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