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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梅案”与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机制——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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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泽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59-168,共10页
基于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吴梅案”中确认的规则只是对“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阻碍生效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效力扩张到二审和解协议。对“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继续执行... 基于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吴梅案”中确认的规则只是对“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阻碍生效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效力扩张到二审和解协议。对“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允许继续执行。此种规则可以拓展到其他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执行中的和解异议不能纳入执行异议中处理。如果允许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可能会带来新判决与原执行行为的冲突问题。对此,现行法尚无法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判决后和解 执行异议 吴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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