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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构造论: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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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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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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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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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依循传统的代理、信托或委任说,股东会就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甚至可以径行做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规定即顺承了这一逻辑。然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股权只是公司这一合同联结体的诸多"投入"要素之一,公司资产上附着了大量的利害相关方的请求权,股东享有制定、修改章程的排它性权力,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处分公司资产。借鉴域外立法例,股东不得以普通决议就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建议删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而代之以规定"除法律和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享有经营公司的全部权力",同时删除该法关于经理的职权规定,而将其委诸董事会聘任经理层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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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会权力
董事会权力
公司合同
利害相关方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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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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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公司利益:一种普通法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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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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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英国爱丁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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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2期133-151,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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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然何谓公司利益,尚无定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直接采纳公司利益一词,但国内学界至今对公司利益的概念辨析尚处于真空地带。传统普通法认为,股东因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故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董事行事应以股东利益为基点,无须考虑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普通法这一传统规则遭受学者猛烈批评,公司利益的传统定义也应予以反思,公司利益应在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延伸至其他利害相关者。这一新型解读有助于保护其他利害相关方的利益,但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缺陷。英国2006年公司法试图结合二者优点,开辟第三条道路,提出"开明的股东价值",然因其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掩盖不了公司利益的传统价值取向。在缺乏其他完备的替代性制度下,公司利益的传统规则仍将继续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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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
利害相关方
董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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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6.1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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